化妆品过敏导致痘痘蔓延 甘州工商调解获赔八千

26.06.2014  18:43

6月24日,张掖市甘州区工商局成功调解了一起因使用化妆品过敏而产生的消费纠纷,消费者任某最终获得赔偿金8000元。

去年大学生任静脸上长了几个小“痘痘”,8月11日爱美的姑娘来到甘州区东大街某化妆品店,经过店员推荐购买了价值400多元的“六味洗面奶”和“私人五谷蜜制地黄(口服)”两种产品。经过三天的涂抹和口服,嘴边、脸上反而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疙瘩。打电话向店员询原因,店员说这是毒素被赶出来,几天就好了。可是又过了几天,满脸的疙瘩越来越多,甚至发红浮肿。于是又打电话询问,店员坚持说可以继续使用。消费者无奈通过互联网向产品的总公司询问情况,总公司负责人告诉消费者、可能是皮肤过敏,建议立即停止使用。于是消费者找到该化妆品店,老板避而不见。无奈的任某只好到张掖市人民医院检查,检查结果是化妆品导致的皮肤过敏。此后,消费者多次找到店主,店主不但避而不见,后来连电话也打不通了。之后消费者边上学边治疗,共花费医疗费2140元。

6月24日,消费者找到甘州区工商局消保科进行投诉要求处理,并提出赔偿医药费2140元,外加误工费5000元、精神损失5000元。该局消保科工作人员通过调查发现,化妆品店为了经济利益,不顾消费者个体的体质的差异向消费者推荐产品导致皮肤过敏。工作人员通过宣讲“新消法”的相关规定和责任倒举的法律条款,分清了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法律责任。经调解,消费者不再主张走其他的司法途径,经营者同意向消费者赔付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等8000元,此事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