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无资质发包方承担连责
兰州晚报讯(记者许沛洁)农民工罗某在一光缆工地上务工时,不慎摔伤构成八级伤残。在垫付部分医疗费用后,包工头声称“再拿不出钱”,而工程的发包方甘肃联宇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以下简称通信公司)则认为“我方只与包工头去签订施工合同,与工人罗某无雇佣关系。”昨日,记者获悉,兰州中院的终审判决对这起纠纷做出定论,通信公司明知包工头不具备承包工程施工主体资质,包工头雇佣罗某施工时造成损伤,通信公司与包工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2年3月20日,包工头马某与通信公司签订《施工协议》一份,约定由马某承包“2012年传输光缆线路工程”,在签订协议之初,通信公司就知道马某不具备承包工程施工主体资质。
2012年4月13日,农民工罗某受雇于马某,前往光缆工地上从事劳务,期间不慎从电线杆上摔下受伤,被送往甘肃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颈椎骨折、左肱骨干骨折、多发性肋骨骨折血气胸。虽经两次入院治疗后恢复出院,但2013年11月13日,经甘肃天平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罗某的损伤构成八级伤残。
在医院治疗期间,包工头支付了部分费用,但数额不及支出。于是,罗某递交诉状,将包工头马某和发包方通信公司告上法庭,申请赔偿。
该案的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通信公司、被告马某连带赔偿原告罗某各项经济损失151914元。
宣判后,通信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认为自己与罗某不存在雇佣关系。包工头表示,自己已经支付了部分费用,没有办法再出钱了,对于一审判决,应当由通信公司承担。
兰州中院审理该案后认为,通信公司明知包工头马某无相关施工资质,仍将工程分包给马某,依照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此可见,一审法院认定通信公司与马某对罗某的损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法有据。法庭最终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