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勒晕的哥投枯井 打工仔疯狂抢劫

10.12.2014  19:46

抢劫啦!”听到呼救声后,正在兰州五泉广场公交车站巡逻的民警迅速将正在实施抢劫的巩某当场抓获。昨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巩某犯抢劫罪、故意杀人(未遂)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随着该案件的审理宣判,这起案件背后许多不为人知的案情也水落石出。

现场:持刀抢劫当场被抓

被告人巩某是兰州市城关区东方红广场东口某火锅店的员工。2013年9月17日凌晨1时许,巩某携带凶器折叠匕首一把,在兰州市城关区东方红广场附近拦乘一辆出租车行至五泉广场公交枢纽站,采取持刀威胁的方式,抢劫该出租车司机张某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从犯罪嫌疑人巩某处查获折叠匕首一把。

审理:数月之内作恶多端

随着巩某被抓获,这起抢劫案背后的另外四起抢劫案也宣告告破。

2013年5月1日21时许,被告人巩某伙同杨某(已判决)经预谋后,在兰州新区中川镇商贸街租乘被害人宗某驾驶的夏利N5小轿车,在行至永登县龙泉镇公路某处时,采取暴力手段对被害人实施抢劫,将被害人宗某打晕,抢得现金人民币230余元,手机两部(经鉴定,其中一部手机价值704元),夏利N5轿车一辆(经鉴定价值30700元)。后用夏利N5轿车将晕厥的被害人宗某拉至中川镇某村,抛入该村一深达20余米的枯井后逃离现场,破案后,被害人宗某获救,部分赃物已发还被害人。

2013年8月2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巩某伙同火锅店另一名职工马某,在兰州市安宁区高新十字路口拦乘一辆出租车,采取威胁的方式抢劫该出租车司机吴某现金人民币150元。

2013年9月12日凌晨零时30分许,被告人巩某在兰州市城关区铁路局附近拦乘一辆出租车,抢劫该出租车司机石某现金人民币400余元。

2013年9月1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巩某携带凶器弹簧刀一把在兰州市城关区广场东口附近拦乘一辆出租车抢得该出租车司机祁某现金人民币100余元。

宣判: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0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巩某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和故意杀人(未遂)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马某伙同被告人巩某采取暴力威胁的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规定,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巩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犯故意杀人(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马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记者兰伟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