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日 10位劳模受邀旁听劳动争议案向法官致敬

05.12.2015  09:48

    原标题:宪法日 10位劳模受邀旁听劳动争议案

    新华网甘肃频道消息 替公司清收欠款的石某,离职后将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结算拖欠工资和支付经济补偿金。兰州市城关区法院一审认为,双方之间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遂驳回了石某诉讼请求。宣判后石某提起上诉,昨日在第二个“国家宪法日”,兰州中院邀请曾获得全国劳模、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的来自环卫、出租车、城建等不同行业的10位劳模旁听该案,并参观法院。

     离职后状告公司要求支付拖欠工资

    石某原是兰州市经委工业供销公司职工,单位破产后经人介绍到兰州兴业材料公司从事贷款清欠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每月底薪600元,每年必须完成25万元的基本欠款回收任务,基本欠款回收任务不提奖,完成基本任务后,提成比例为实际回收金额的15%。2008年下半年双方重新约定提奖比例,取消基本欠款回收任务,按照实际回款金额的5%提取奖金。2014年1月,兰州兴业材料公司将石某调整至门卫岗位,每月发放固定工资2200元。2014年10月31日,双方结清2014年度提奖后,石某再未上班,兰州兴业材料公司也没有再给其发放工资。但石某认为,兰州兴业材料公司拖欠自己工资没有结清,2014年11月20日,石某向兰州城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2015年3月9日,仲裁委员会以“证据不足”驳回诉求。于是石某起诉至城关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85100元,支付经济补偿金24200元。

    城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石某负责为兰州兴业材料公司清收欠款,材料公司按回款给付提成,原告的工资完全与其清收的欠款多少挂钩,不受最低工资标准限制,不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津贴补偿和待遇,被告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对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必备条款均无约定。结合案件证据,足以证明2014年前,双方之间存在委托清收欠款的劳务关系,2014年1月以后,原告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已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双方之间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遂驳回石某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石某不服提起上诉。

    劳模旁听案件 向法官鞠躬致敬

    12月4日,正值我国第二个“国家宪法日”,兰州中院二审开庭审理了这起劳动争议案。同时还邀请曾获得全国劳模、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的来自环卫、出租车、城建等不同行业的10位劳模旁听此案。庭审结束后,劳模们参观了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信息中心、法院立案庭、审判法庭。之后,劳模们与兰州中院法官进行座谈。

    全国劳模、兰通厂模具大王芦聚才激动地说:“今天是我第一次走进法院大门,没来法院之前,觉得法院断案很简单,旁听了上述案件后感触很多,觉得法官要在诸多证据中理出谁是谁非,这背后的辛苦可想而知。作为一名劳模同时也是一个普通的公民,在这我给法官们鞠躬了。”说完,芦师傅向与会法院的法官们深深鞠了一躬表示敬意。全国劳模、兰州友谊饭店魏钰说,听了这起劳动争议案,受益匪浅,当下的企业的确存在用工不规范的现象,存在争议也比较多,因此,在劳动中确实需要有自我保护意识,用法律捍卫自身权益。建议增加公众开放日,让普法效果扩大一些,可以请小学生进法院,从小培养法律意识。 (记者 樊丽)

( 编辑:王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