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地方政府有哪些责任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该法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订,是该法颁布6年来的首次大修,修改的力度非常大,从原来的104条增加50条变成了现在的154条。与旧法相比,新法亮点更多,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更加全面有力,因此被冠以“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为了帮助社会各界学习理解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本报从即日起,将开设专栏,专门介绍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相关知识。
食品安全是重大的民生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负有重要责任。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职责包括:
一是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管理体制调整以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相对集中,但还涉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需要各级政府发挥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的作用,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总责。
二是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当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食品安全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统一领导、组织、协调事件的应对工作。
三是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食品安全管理涉及的部门多、环节长,需要由地方政府建立健全有效的食品安全全程监管的工作机制,如在省、市两级政府普遍建立食品安全委员会这一工作机制,统筹协调、监督指导本地的食品安全工作。除了建立工作机制之外,地方政府还需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汇集整合食品安全各类管理信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这也是本次修法增加的内容。
四是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食品安全法第6条规定:地方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的规定来确定。这主要是考虑到食品安全具体的监管工作比较繁杂,需要由地方政府针对本地的实际需要来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规定地方政府对本级各部门的职责要“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这一原则,即地方的食药监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农业部门、质量监督部门等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原则上要与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相一致,以确保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上上下一致,实行对口管理。
五是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实施考核评价工作,对于有效督促各级地方政府、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履行职责具有重要意义。
六是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在总则里作出这些规定,旨在从法律制度上保障食品安全工作的经费投入,确保食品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
食品药品安全系列宣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