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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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加强研究生
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
甘发改收费〔2014〕1129号
省内各有关高校、研究生培养机构:
为加强我省研究生教育收费管理,促进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887号),现将我省研究生教育收费管理事宜通知如下:
一、研究生学费、住宿费收费
(一)研究生教育学费
1.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省内高等学校可向所有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新入学研究生收取学费。其中,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学费标准,分别按照每生每学年不超过8000元、10000元确定。各高等学校应在最高标准范围内,根据生均成本、培养层次、学习方式、学科特点、专业属性、办学质量、物价水平及受教育者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各专业具体学费标准,形成合理的收费档次,并报省发改、财政和教育部门备案后执行。
2.研究生学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2014年秋季学期前入学的研究生仍执行原收费政策。研究生教育实行学分制收费的高等学校,学分设计方案须经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省教育厅联合批准后执行。
3.除全日制学术型研究生以外的各类研究生,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研究生教育住宿费
高等学校为研究生提供住宿的,可向学生收取住宿费。收费标准严格按照现行规定执行。各高等学校可在规定的收费标准以下,根据宿舍的居住人数、面积、楼层、朝向、设施等不同条件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加强研究生教育收费管理
1. 高等学校收取学费、住宿费等收费项目必须在招生简章中和入学通知中注明学费、住宿费收费项目、具体标准和退费办法。研究生学费、住宿费按照学年收取。研究生因故休学、退学、提前结业或经批准转学等,高等学校应根据研究生在校实际学习和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学费和住宿费(一学年按12个月计算)。严禁高等学校在寒暑假期间向学生另行收取住宿费。
2.高等学校收取研究生学费、住宿费、考试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接受《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高等学校对研究生收取服务性收费、代收费时,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并按规定使用票据。
3.高等学校应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在校园内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校园网等形式向学生公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依据以及投诉电话等,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查询、监督。服务性收费、代办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在服务场所(点)醒目位置公示。
高等学校要建立规范化的公示动态管理制度,及时更新,确保公示内容准确。未经公示的,一律不得收费。
三、规范研究生教育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
高等学校可为在校就读研究生提供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并收取相应的服务性收费。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自愿前提下,高等学校可以替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相关费用,但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也不得在学生缴费时合并收取。收取代收费应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在代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
四、其他研究生招生单位的收费管理
1.各研究生教育培养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采取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方式,确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学习、生活中遇到的经济困难,以顺利完成学业。
2.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党校等其他研究生招生单位,研究生学费收费标准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收费标准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华侨学生来我省接受研究生教育,执行相同的收费政策。
3.自费来华留学生学费、住宿费、报名费(含必要的入学考核费用)以及其他费用,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按现行规定执行。
4.民办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单位招生研究生的收费管理不适用本规定,其相关收费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省发展和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2014年8月20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8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