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省政府《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教学部),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及研究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和《国务院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国发〔2014〕64号)文件精神,甘肃省人民政府审议通过了《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办法》 ,现予转发,请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
2015年9月10日
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办法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改革,充分发挥财政科技投入引导激励和市场配置创新要素的导向作用,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和《国务院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国发〔2014〕6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建设和促进经济结构优化、产业转型升级,尊重科技创新规律,强化顶层设计,坚持问题导向,打破条块分割,加强省级科技计划与资金的优化整合,加快构建统筹协调、职责清晰、规范高效、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的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机制。
(二)基本原则。 坚持“遵循规律、改革创新、规范透明、突出绩效”的原则,深化省级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改革,建立健全决策、执行、评价相对独立、互相监督的运行机制,以改革释放活力。强化资金监管,将绩效评价管理贯穿于科研经费分配使用全过程,体现目标和结果导向,实现科研项目和经费使用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绩效化。
二、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
(三)优化整合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 遵循中央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总体要求,突出整体布局和重大需求顶层设计,通过撤、并、转等方式,优化整合省级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设置,形成“4+2”的省级科技计划体系,即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与转化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基地和人才专项等4项与国家对应的科技计划,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专项、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科技专项等2项突出我省特色的科技专项。明确省级科技计划的定位和支持重点,建立科技计划绩效评价动态调整和终止机制,构建“权责明确、定位清晰、结构合理、运行高效”的科技计划体系。制定整合优化省级科技计划总体方案,2016年底全面完成省级科技计划的优化整合,不再保留省政府部门管理的各类科技计划经费渠道,实现科技计划安排和预算配置的统筹协调。
(四)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专项。 优化整合财政资金,通过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采取股权投资方式,重点支持新材料、新能源、生物产业、信息技术、先进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型煤化工、现代服务业等8个领域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应用,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提质增效。
(五)实施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科技专项。 省级财政和兰州市、白银市、兰州新区共同出资,设立20亿元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技术创新驱动基金,组建基金管理公司,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专业管理、开放运行,重点支持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建设发展,吸引和集聚科技创新要素,促进技术与市场融合、创新与产业对接。调动其他市州参与投资的积极性,扩大基金的辐射面和使用范围,提高基金的社会影响力。
(六)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加强科技发展优先领域、重点任务、重大项目的统筹协调,建立省级部门科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在省科教领导小组指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负责审议全省科技发展战略规划、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布局与设置、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的设立、专业机构的遴选等事项。全省科技发展战略规划、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布局和重点专项设置等重大事项提请省科教领导小组审议,特别重大事项提请省政府审定。
(七)建设省级科技管理平台。 省级科技管理平台将省级各类科技计划全面纳入,强化宏观统筹。建立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对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需求征集、指南发布、项目申报、立项和预算安排、监督检查、结题验收等全过程实行信息化管理。依托现有的科技服务机构,遴选、改造和组建一批符合要求的专业管理机构,承接政府职能转变,参与项目具体管理。鼓励具备条件的社会化科技服务机构参与市场竞争,推进专业机构的市场化和社会化。2015年启动省级科技管理平台建设,2016年基本建成公开、统一的全省科技管理平台,2017年按照优化整合后的科技计划体系全面运行。
三、实行科研项目分类管理
(八)基础研究项目突出人才培养。 对基础类科研项目,立足原始创新、优秀人才和团队培育,通过同行专家评议、公开择优方式,引导并支持企业增加基础研究投入,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联合开展基础研究,推动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的紧密结合。
(九)公益性项目聚焦重大需求。 对公益性项目要强化需求导向和应用导向,重点解决制约公益性行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加强对基础数据、基础标准、种质资源等工作的稳定支持,为科研提供基础性支持。
(十)市场导向类项目突出企业主体。 充分发挥市场对各类创新要素配置的导向作用,通过制定政策法规、战略规划、标准规范和营造环境,引导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投入、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对企业承担的产业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活动,鼓励产学研协同攻关。对政府引导企业开展的科研项目,采用“后补助”及间接投入等方式给予支持,形成主要由市场决定技术创新项目和资金分配、评价成果的机制以及企业主导项目组织实施的机制。
( 十一)重大项目突出目标导向。 对事关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等方面的重大科技项目,要集中力量,聚焦攻关,加强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和节点目标考核。
四、完善科研项目管理流程
(十二)改进项目编制和申报工作。 项目主管部门要结合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特点和产业需求,针对不同项目类别和要求编制项目申报指南。编制项目申报指南要充分听取科研单位、企业、行业协会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并逐步建立项目指南论证机制。重大应用型科研项目要逐步建立以企业为主导的项目申报机制,项目指南发布日到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50天。
(十三)规范项目立项程序。 规范项目审批流程,重大项目实行项目评审和经费预算评审分离。逐步推行网络盲评和视频答辩,合理安排会议答辩评审,视频与会议答辩评审要录音录像,从受理项目申请到反馈立项结果原则上不超过120个工作日,实现立项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加强项目查重,对重大项目要加强核心内容与关键技术查新,避免一题多报或重复资助。
(十四)强化项目过程管理。 严格落实法人责任制,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实施的具体管理。项目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项目推荐审查、监管职责,强化服务,加强督导。对重大项目要进行全过程监督,实行动态管理。对项目实施中存在的违规行为,要责成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暂停项目实施、收回项目经费。
(十五)加强项目验收管理。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要按时提交验收或结题申请,专业机构及时组织开展验收或结题审查。无特殊原因未按时提出验收申请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项目,项目到期前2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延期,延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项目验收结果要作为以后年度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五、加强科研项目资金管理
(十六)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 加大科技资金整合力度,改革资金投入方式,综合运用风险补偿、贷款贴息,股权投资、事后补助、政府购买等多种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促进创新链和资金链形成的杠杆作用,努力撬动社会资金。推进科技金融结合,鼓励和引导金融资本、创投基金和民间资本等进入科技创新领域,激发企业创新主体活力。
(十七)合理编制项目预算。 项目申请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研究计划、任务需求和自身财力,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细化预算内容,制定绩效目标。对重大项目开展预算绩效评价,除以定额补助方式资助的项目外,应当依据科研任务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核定项目预算,不得在预算申请前先行设定预算控制额度。
(十八)及时审批项目预算和拨付资金。 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立项和预算下达的衔接,及时批复项目和预算,加快项目支出进度。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结合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资金。要严格实行项目资金预拨制度,保证科研任务顺利实施。对于有明确目标的重大项目,按照关键节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拨款。
(十九)明确项目直接费用支出范围。 各类科技计划的支出科目和标准原则上应保持一致。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和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其他支出预算,可根据项目实施过程中活动的实际需要进行调整。调整劳务费开支范围,将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中列支。严格控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项目实施中发生的三项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
(二十)完善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 间接费用用于补偿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实施所发生的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合理合规使用间接费用,结合一线科研人员实际贡献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或管理费用之外以其他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二十一)改进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管理。 项目承担单位要根据批复的项目预算,合理安排支出,减少资金的结转结余,提高项目预算的执行效率。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项目结余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安排用于科研活动;未通过验收、或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项目,结转资金由省财政收回统筹使用。
六、规范科研经费使用
(二十二)规范科研资金使用。 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和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严禁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及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设立小金库。对于从财政以外渠道获得的项目资金,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管理和使用。
(二十三)改进科研项目资金结算方式。 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承担项目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支出,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项目承担单位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省级单位的项目资金和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科目支出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十四)加大科研项目和资金监管处罚力度。 建立完善覆盖项目决策、管理、实施主体的逐级考核问责机制。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的监管工作,对重大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动态化管理。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及个人,采取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资金、取消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罚措施,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建立责任倒查机制,针对出现的问题倒查项目主管部门相关人员的履职尽责和廉洁自律情况,经查实存在问题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七、加强制度建设,落实各方责任
(二十五)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 除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要及时向社会公开科研项目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项目承担单位要在单位内部公开相关信息,接受内部监督。
(二十六)建立省级科技报告制度。 制定甘肃省科技报告标准和规范,2016年底以前建立全省统一的呈交、收藏、管理、共享体系,形成科学、规范、高效的科技报告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对财政资金资助的科研项目,必须呈交科技报告,科技报告呈交和共享情况作为其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二十七)完善科研项目评审模式。 调整充实全省科研项目评审专家数据库,完善专家遴选制度,实行评审专家轮换、调整机制和回避制度。要充分发挥专家咨询作用,项目评审应当以同行专家为主,一线科研人员专家的比例应当达到75%左右,市场导向类项目的评审,企业专家比例应达到60%以上,确保科研项目的可研性、可用性。对采用视频或会议方式评审的,公布专家名单,强化专家自律,接受同行质询和社会监督;对采用通讯方式评审的,评审前专家名单严格保密,保证评审公正性。
(二十八)推行科研信用管理。 建立覆盖指南编制、项目申请、评估评审、立项、执行、验收全过程的科研信用记录制度,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评估评审专家、中介机构等参与主体进行信用评级,并按信用评级实行分类管理。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黑名单”,视情节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请财政资助项目或参与项目管理的资格。
(二十九)完善激发创新活力的配套政策。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完善科研人员收入分配机制,健全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分配激励机制。在省级事业单位开展科研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改革试点。完善和落实促进科研人员成果转化的收益分配政策,落实激励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推进科技评价和奖励制度改革,制定导向明确、激励约束并重的评价标准,充分调动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推进支撑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建设的知识产权、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人才激励等方面的改革,制定完善差别化政策,努力吸引各类创新要素向兰白试验区集聚。
(三十)落实项目承担单位主体责任。 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要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切实履行在项目申请、组织实施、验收和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职责,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单位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科研人员要弘扬科学精神,恪守科研诚信,强化责任意识,严格遵守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监督。
(三十一)强化管理和服务责任。 省科技厅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我省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和议事规则,优化整合省级科技计划,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措施。省财政厅要根据财政改革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或修订各类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实行监督检查,对重点项目资金开展绩效评价。项目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或修订各类科研项目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本部门内部控制和监管机制,加强对所属单位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内部制度的审查监督。督促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依法依规开展科研活动,加强政策宣传、培训和科研项目实施的服务工作。省审计厅要加强对各类科研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审计监督,对审计发现的重大违规违纪线索,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