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出台《办法》:跨省转保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一次性转移

03.07.2014  10:32

  原标题:《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出台

  跨省转保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一次性转移

  中国甘肃网7月3日讯 据兰州日报报道(记者 马克 实习生 王国巍) 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办法》规定,在我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需要跨省市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可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

  《办法》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个人缴费标准设为12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办法》明确,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年满16周岁、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应当按年缴费。对距待遇领取年龄超过15年(含15年)的,应当逐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对距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当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至15年。对个人缴费出现中断的,应当补缴中断年度的费用,补缴的个人缴费不享受政府补贴。政府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办法》指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省市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本省内转移的,可随户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办法》指出,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按规定领取养老金且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未满60周岁的,继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管理,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享受政府补贴及相关待遇。

  《办法》指出,将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范围,合并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