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委组织部制定实施办法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15.09.2014  12:53

  中国兰州网9月15日消息 为深入贯彻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意见》,省委组织部制定《实施办法》,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实施办法》要求,部务会负有集体领导责任,必须坚持党风廉政建设与组织工作各项任务同部署同落实。组织部长负有第一责任,对干部监督的重大问题直接研究,对重要信件直接阅批,对需要做工作的干部直接约谈;带头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带头遵守廉洁从政和改进作风的各项规定,带头接受组织和干部群众监督。班子其他成员负有职责范围内的领导责任,要主动了解所联系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实施办法》强调,要坚持正确用人导向,严把干部廉政关,对有问题反映应当核查但尚未核查或正在核查的,不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公示期间反映干部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没有查清不予任职。加大专项检查力度,将举报反映多、干部群众评价低的单位列为重点。整治用人不正之风,跑官要官的一律不得提拔使用,拉票贿选的一律排除出人选名单或取消候选人资格,买官卖官的一律先停职或免职,违规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一律宣布无效。

  《实施办法》要求,部务会每年至少1次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至少1次专题研究信访举报工作;部长不定期与市州委主要负责同志、组织部长谈心谈话,有针对性地与省直部门和县(市、区)委主要领导谈心谈话;部班子成员认真听取所联系单位、各方面代表人士和离退休干部的意见建议。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和工作总结范围,按要求向省委述纪述廉述作风,并接受民主测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