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三部门出台《集体林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二级和三级公益林纳入抵押贷款范围

29.02.2016  11:19
 

  中国绿色时报讯 记者潘大为报道 辽宁省林业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日前联合出台《辽宁省集体林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将二级、三级生态公益林纳入贷款抵押范围,规定抵押物的最低抵押率,同时对贷款利率、贷款程序、林权评估、抵押登记等作出了规定。

  《办法》明确,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登记造册并取得全国统一样式的《林权证》,且无权属纠纷的商品林、公益林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及其林地使用权,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宜林荒山、宜林荒地的林地使用权,均可作为林权抵押贷款的标的物。

  《办法》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合理确定抵押林权价值的抵押率。幼龄林、产出前的经济林抵押率一般不低于评估值的30%;中龄林、近熟林、产出后到盛果期的经济林抵押率一般不低于评估值的50%;成、过熟林,盛果期的经济林抵押率一般不低于评估值的60%;林地抵押率一般不低于评估值的50%。具体比率由金融机构与借款人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办法》明确,林权抵押期间,对符合采伐条件的抵押林木,借款人在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后可以申请进行采伐,其收入优先用于归还贷款本息,林木采伐审批机关在接到附有抵押权人同意采伐意见书的林木采伐申请后,方可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处置抵押林权,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可通过竞价交易、协议转让、林木采伐或诉讼等途径处置已抵押的林权,但不得改变林地的所有权性质和林地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