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说情须上报”能阻止权力干预司法吗

09.07.2014  14:27

   作者:堂吉伟德

  原标题: 办案说情须上报”忽略了关键前提

    “只要涉及说情情形的,必须在3日内填报《办案说情报告登记表》,按规定程序报告。”为抵制“说情风”,促进公正执法,石家庄市检察机关开始试行执法办案说情报告制度,对于为案件当事人说情的单位、组织、个人,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披露,从而对办案人员形成有力的约束。(7月8日《人民日报》)

  所谓的“说情上报制”,从形式上讲就是多了一道把关程序,防止办案人员的“私下留情”,在内部把控上能够增加透明性,减少徇私枉法的行为发生。同时在当前社会人际关系十分复杂的语境下,说情报告制度的出台很大程度上使办案人员有了对付说情者的“挡箭牌”,对办案人员也能起到保护作用。

  其实这样的规定并不新鲜,之前很多地方已有所尝试并成为制度。2008年5月,河南省信阳检察机关开始试行办案说情报告制度;2010年,山曲阜检察院实行办案说情报告制,要求有人打招呼要层层汇报。简单的说,就是办案人员在执法办案过程中,遭遇到了说情的情况,就必须按照规定,逐级作出“报告领导,我被谁说情了”的情况汇报。像在北京大兴检察院,“办案说情报告制度”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

  不过效果如何,从一些个案中可起到以管窥豹的作用。比如以“捞人”的名义骗取钱财,是近年来犯罪分子常用伎俩,其中不乏原铁道部政治部主任何洪达、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等高官,“捞人”何以能骗人,皆在于办人情案的以权谋私大量存在,让人产生了“宁信其有,不信其无”的潜规则认同。由此也不难看出,办人情案的严重程度。在这样的现实情况下,“说情上报制”能否发挥多大的作用,确实很难令人信服。

  一个不争的事实是,能说情的人本身就具有很大的能量,而被说情后的利益输送也会让报告变得极为困难。内部的报告制度并没有多少的刚性约束机制,还是建立在办案人员的道德自律上;更何况,缺乏外部的监督和约束,报告之后能否被再说情,依然还得靠道德自律,这样层层的报告程序,在某个环节都可能被突然中止。更何况在现实中,大量的说情是来源于上级的安排,甚至组织的授意。在很多时候,司法不公不是以个体的形式表达,而是以“集体决策”的方式出现,这种情况下又如何去解决说情问题?

  对于公众来说,“说情上报制”释放的并非全是积极意义。正如有网友所言,不允许说情、打招呼受法律约束,办人情案本就违法违规,甚至是犯罪行为,理应受到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的惩治,据实执行便可,何以要靠内部文件来规定?究竟是法大还是文件大?减少暗箱操作根在权力运行公开透明,关键在于有社会监督和公众考核机制,将办案过程置于阳光下,才能真正预防人情案的发生。

  “办案说情须上报”忽略了最关键的前提,那便执规不如执法,内控不如外控。解决不了权力暗箱化的顽疾,“办案说情上报”都不过是形式化的敷衍,自然也无以用效果获得公众信任。(堂吉伟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