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好事也不能坏规矩

10.03.2016  12:00

  2015年6月,酒泉市纪委在调阅市国税部门相关发票信息时,发现一张金塔县羊井子湾乡双古城村购买7890元葡萄的发票。一个村购买这么多葡萄做什么用?工作人员不禁心生疑惑。酒泉市纪委将这一问题线索移交给金塔县纪委调查核实。

  经查,2013年9月,金塔县羊井子湾乡双古城村村主任、农场负责人蒲钟凯以拓展葡萄销售市场为由,从当地村民家购买了价值7890元的葡萄,全部用于给客商送礼,并于2014年1月28日在羊井子湾乡经管站报销了此项费用。2015年11月9日,金塔县纪委给予蒲钟凯党内警告处分,之后,酒泉市纪委对蒲钟凯的违纪问题在全市进行了通报。

  案件调查之初,当事人蒲仲凯思想上有“疙瘩”,认为八项规定与他一个小小的村主任没有关系,在接受调查时还有抵触情绪。他说:“我送礼给客商是为了把群众的葡萄卖出去,又没有装到我自己的腰包里,况且这些年大家都是这么做的,为了群众办事个人受处理,这是哪门子道理”。后来,办案人员认真地给他讲解相关规定,让他明白,为群众办好事也不能违反纪律。经过办案人员耐心细致的做思想工作,蒲仲凯最终解开了思想上的“疙瘩”,认识到自己所犯的错误,主动退还了7890元葡萄钱款。

  事后,蒲仲凯深有感慨地说:“不管怎么说纪律是硬杠,碰不得,中央八项规定和我一个小小的村主任也大有关系哩!我一定会记住这个深刻的教训”。

  【执纪者说】

  公款送礼,花费的是公共财产,损害的是党和政府的形象,与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双十条”规定背道而驰。这个案例告诫我们,对中央明令禁止的,各级党组织和每个党员干部必须率先垂范,坚决不做。更不能等待观望,心存侥幸,决不能在执行上打折扣、搞变通。谁违反了党的纪律,谁就会受到纪律的严惩。(酒泉市纪委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