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排权力干扰,确立司法公信

06.11.2014  19:56

     从法治意识及政治纪律上讲,各级党政领导干部都应率先垂范,做维护法律尊严、恪守法治原则的楷模

    实现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是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所要达致的重要目标。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必须进行体制、机制的变革,同时,还需要建立一些新的制度,让司法能够恪守底线,杜绝人情案、关系案,并切实排除权力对司法活动的不当干扰,坚决反对和抵制各种形式的地方保护主义,维护法律的权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明确提出:“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我认为,中央的这一意见非常具有现实针对性,也是在当前复杂的司法环境下,推进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有效排除权力干预、影响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措施。

    应该说,我国各级司法机关近年来在强化执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等方面,做了大量努力。但从实际状况看,权力干预司法的现象依然存在,其形式和路径也逐步变得多样与复杂。而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上,司法机关如何对待当地或者上级领导的关心、意见和批示,则往往成了一个不是单纯办案技巧的难题。有时,它会直接关系到是否尊重党政领导、有关组织,是否善于倾听民众的呼声,是否虚心接受人民群众的批评、监督等重要问题。

    在通常情况下,对于这样的指示、意见,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的领导及办案人员,都不敢疏忽、怠慢,会给予一定的关注甚至关照,有些案件在处理结果下达之前,甚至还会以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向相关领导或者部门报告,在听取他们的意见之后,再做定夺,其利益权衡的倾向,自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有的案件可能因此久拖不结、反复协调。而从业已曝光的某些冤错案件情况看,某些领导过问、干预案件甚至不留笔墨,具体指示也不留痕迹,案件最后出现了差错、冤情,审案法官需要承担责任、终身负责,甚至染上徇私的嫌疑,而某些领导干部或相关组织却安然无恙,难以进行责任追究。

    我注意到,早在几年之前,各地法院、检察院就有领导过问、干扰审判、检察工作、影响司法公正的情况反映,有的情节还比较严重,导致案件诉讼进程受阻、裁判不公,甚至引起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发布的《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中明确规定:“建立健全过问案件登记、说情干扰警示、监督情况通报等制度,向社会和当事人公开违反规定程序过问案件的情况和人民法院接受监督的情况,切实保护公众的知情监督权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在今年1月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也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遵守法律,绝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并提出“建立健全违反法定程序干预司法的登记备案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应该说,这是对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再一次重申,也是对不断推进司法机关如何进一步排除权力干扰,保持司法廉洁和公正的又一次明确指示和要求。

    但是,即便如此三令五声,个别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及相关部门违反法律规定过问、干扰案件,甚至对抗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裁判的执行现象依然存在,成为困扰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一个顽疾。而个别司法机关,似乎对权力干扰的记录、备案、通报制度也显得不够积极,存在畏难情绪,反映出对独立履行职责的信心不足,抵抗干扰的能力不强,难以实现中央和广大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新要求、新期待。

    排除权力对于司法的干扰,消除法外不良影响,对于确保司法的公正与公信至关重要。从法治意识及政治纪律上讲,各级党政领导干部都应率先垂范,做维护法律尊严、恪守法治原则的楷模,当案件进入司法领域尤其是诉讼程序后,有责任守住行为底线,做到不过问、不影响、不干预,使司法机关能够依法、独立地对案件作出裁决;各级人民法院和检察院则更应当按照中央要求和最高司法机关的规定,迅速建立制度和公开透明机制,增强抵抗权力干扰的能力,对可能影响司法权依法独立行使的行为,不管它们来自于何方,也不论其借用怎样的名义,都应态度坚决地予以抵制、记录和公开曝光,使司法不受权力的影响和控制。(游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