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更多国宝回家 人民日报记者专访文化部副部长、国家文物局局长励小捷

09.09.2014  20:02

中国文化部副部长、国家文物局局长励小捷在第四届文化财产返还国际专家会议上讲话。  (记者  曹树林    摄)

9月9日-10日,第四届文化财产返还国际专家会议在甘肃敦煌召开,这是中国首次就文化财产返还主题召开国际会议。会议就文物返回的各国经验、区域性合作机制、法律和技术层面问题展开了广泛的交流和讨论。如何更好让流失的国宝回家?文化部副部长、国家文物局局长励小捷接受了人民日报记者采访。

专家共商文物返还的法律和技术难题

记者 :圆明园鼠首和兔首铜像回国、皿方罍合体……几乎每一次海外文物的回流,都会受到极大的关注。首先请问励局长,文物返还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励小捷 :总体而言,目前藏于海外的中国文物,一部分为海外收藏者合法收藏的文物,主要是历年来通过正常贸易途径出境的中国文物。这些文物的出境,对传播中华文明,促进中外文化交流起到了积极作用,不存在返还问题。而非法流失海外的中国文物,数量大、出境跨越的年代长,主要包括两种类型,一是清末自抗日战争时期,外国列强侵华期间劫掠并出境的中国文物,二是盗掘、盗窃并走私的中国文物。由于这些文物的出境是非法的,因此成为我们要求返还的对象。

记者 :本届文物返还专家会议的召开,有何背景和意义?此次会议预计将在哪些方面达成协议?

励小捷 :2014年是一个具有历史意义的年份。今年1月,在奥地利维也纳,联合国毒罪办依据联大及经社理事会授权召开政府间专家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打击文化财产贩运的犯罪预防及刑事司法对策准则》;今年7月,在法国巴黎,“1970年公约成员国大会附属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初步通过了《1970年公约操作指南》。这标志着国际社会在打击文物贩运、改革现存国际公约方面已获得共识,并取得历史性突破。

在这个重要的历史节点,各国专家与代表汇聚中国敦煌,共商文物保护与返还的法律与技术难题、交流各国的成功经验,探讨文物返还的新手段、新思路与新理念,并将以被盗出境的考古类文物的保护与归还为主题形成《敦煌宣言》,将被历史铭记。

文物返还主要有外交、司法和民间三种途径

记者 :目前的文物返还主要有哪几种途径?

励小捷 :目前,针对上述文物的返还主要通过外交、司法和民间三种途径:

第一,通过外交途径,在国际法的框架下开展返还工作。目前,国际社会通过努力已经制定了一些旨在打击文物犯罪、促进非法流失文物返还的国际条约,主要包括1970年《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公约》(简称“1970年公约”)与1995年《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简称“1995年公约”)、以及《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等。此外,近年来,我国还与美国、瑞士、意大利、澳大利亚等18个国家签订了关于防止文物非法出入境以及促进文物返还的双边协议。这些国际条约,为我国非法流失海外文物的返还提了日益牢固的国际法保障。近年来,我国已经借助这些国际条约成功地实现了多批珍贵文物的返还。例如,2011年3月11日,根据中美两国签订的双边协议,美国国土安全部向中国政府移交在2010年期间查获的14件非法流失的中国文物,彰显了双方执法合作的深度,以及双方打击文物走私的决心。

第二,通过司法途径,在文物流失目的国的法院,通过提起司法诉讼要求返还。尽管国际条约是文物返还的重要法律武器,但其具有无溯及力、仅对公约成员国有效等局限性,因此,多管齐下,借助其他途径实现非法流失文物返还是我们的必然选择。对于那些证据确凿的被盗流失文物,我们在仔细研判相关国家国内法的基础上,积极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开展文物返还工作,并已取得了显著成效。例如,上世纪90年代年,中国政府在英国法院起诉非法将我国3000余珍贵文物走私进英国的犯罪嫌疑人,并通过数年的诉讼,最终于1998年胜诉,成功的追回这批文物。2001年,我国政府通过参与在美国纽约法院的司法诉讼,从美国追索回王处直墓被盗武士浮雕像;2008年,我国政府在发现一批珍贵被盗的夏商时代文物流入丹麦后,在哥本哈根地方法院提起文物诉讼,并获得胜诉,从而追回国宝。这些成功返还的司法诉讼,沉重的打击了文物跨国犯罪的嚣张气焰,向国际社会表明了我国政府追索非法流失海外文物的坚强决心与能力。

第三,通过民间途径促进文物的返还。民间在文物返还方面也具有积极作用,可以为流失文物返还创造有利的国际舆论环境,并可在流失文物调查以及具体案例的调查取证等方面扮演重要角色。此外,不少爱国人士主动捐赠流失海外的文物,也促成许多文物回归祖国的怀抱。

我国将多措并举,使更多流失文物返还祖国

记者 :我们知道当前文物返还存在不少困难,具体难点在哪?

励小捷 :半个世纪以来,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国际组织的协调与主持下,国际社会通过不懈努力,已经制订了以“1970年公约”为代表的、旨在打击文物犯罪、促使非法流失文物返还的一系列国际公约。这些公约的制订与实施,扭转了对文物贩运与流失文物返还无所依循的局面,为保护文物免受盗窃、盗掘和走私之害,并促使流失文物返还其原属国燃起了希望。

尽管如此,现有国际公约依然存在诸多缺失,这主要表现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公约无溯及力,无法解决历史上非法流失文物的返还问题;第二,公约仅对成员国有约束力,而一些国家出于其自身利益的考量,迄今尚未参加部分重要公约,因而游离在这些公约的适用范围之外;第三,由于国际公约是各国博弈与妥协的结果,现存公约大都存在适用范围窄、核心条款含义不清、监督机制孱弱等缺陷。第四,国际法素有“软法”之称,国际公约的执行主要依靠各成员国的自主行为。

因此,对于文物返还而言,国际公约的实际效力仍然有限;在现存国际公约的框架下,大量流失文物的返还仍然无法得到直接、有效的法律支持。如何解决公约适用范围之外的文物返还问题,探索文物返还的新思路与新方法,成为世界各国,尤其是文物流出国关注的重大问题。

记者 :针对我国海外文物返还,下一步着力点在哪?

励小捷 :第一,积极参与国际立法、推动国际条约的改革与完善。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并未直接参与现存国际条约的制订,不少国际条约未能反映我国利益与立场。随着我国国力的增长,我们必然要参与到规则的制订与改革之中,推动国际规则朝着更加公平、正义的方向发展。譬如,我国目前正积极参与“1970年公约”的改革进程,在涉及中国利益的事项上力争公约的改革符合中国及广大文物流失国的利益。此次我国在敦煌主办“文物返还国际专家会议”,并将被盗考古类文物的返还作为会议的中心议题,就旨在向国际社会发出中国声音,表明中国立场,推动国际法律秩序的改革与完善,并为破解中国流失文物返还面临的主要难题创造有利的国际舆论和法律条件。

第二,做好基础研究工作与制度建设,为下一步更加全面、有效的推动文物追索工作夯实基础。由于我国流失文物的数量大、跨越的年代长、历史背景复杂,文物返还必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然需要做好扎实的基础工作。为此,我们首先要做好摸底工作,对流失海外的文物进行系统、全面的调查与研究,并尽快建立、逐步完善被盗文物数据库。只有全面的掌握了被盗文物的具体信息(包括出土或制作地点及年代、流失途径及年代等)和确凿证据,我们要求返还文物,才有能获得坚实的法律与证据支持。此外,我们还应做好相关基础研究工作,对文物返还涉及的各国法律、政策、技术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从而为制定全面、系统的促进文物返还战略、推动文物返还的具体工作提供理论依据。

第三,做好文物保护与打击文物犯罪的宣传工作,提升全民族的文物保护意识,为文物保护与流失文物追索打下坚实的群众基础与社会基础。(记者 王 珏 曹树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