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监护权需要走好“最先一公里”

26.12.2014  03:15

    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下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尽管一年内原监护人可申请恢复监护权,但有性侵害、出卖未成年人等行为的,将不得恢复监护权。

    在现行法律中,虽然有关于剥夺父母监护权的相关条款,但在如何执行上没有具体规定。之前民政部门就致力于研究建立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并希望通过行政与司法的衔接,以便于解决操作性不足的问题。此次四部门出台具体指导意见,有望对这一制度性短板给予弥补,从而让剥夺监护权成为未成年人保护的一个利器。

    然徒法无以自行。剥夺监护权式的保护并非就真正完成了最后一公里,相反的是,如果未能走好“最先一公里”,就可能沦为纸面风景而无以为效。这其间有几个问题需要厘清:一是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如何被发现,监护干预如何真正发挥作用?二是如何判断这些行为,有没有具体的参照标准和指南?三是干预之后如何保障孩子的权益,其监护权的转移主要基于什么方式,有没有相应的兜底保护机制……更为重要的是,若不能解决既有的观念瓶颈,一切制度安排都将成为空谈。

    保护和干预手段的落后,跟观念的落后密不可分。有一个例子可以看出国内外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的差距。一位旅居美国的华人说,以前自己在家里可以对孩子大声喝斥,但在美国却小心谨慎,原因是假若被邻居听到其粗暴地训斥孩子,就可能报警让警方干预,严重的情况下会被剥夺监护权。在国内这种情况却司空见惯,甚至连“黄金棍下出好人”式的体罚也大行其道。由于相关干预机制缺乏操作性,也使得监护者缺乏“监护”,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未能做到无缝对接,法律漏洞无法做到让孩子们“免于被伤害的恐惧”。确切说,这是法制不彰的体现,也是法治建设有待加强的明证。

    从近年来暴露出的一些极端个案来看,对未成年实行更严格的保护,需要从转变全民的意识入手。由于受“家庭内部事”的观念的影响,公众对于家暴和虐待等现象,连道德层面的局限都没有突破,比如对于家暴现象,许多人不以为然,反而习以为常,并由此滋生了一种“威权文化”。正是这样根深蒂固的观念固化,使得保护孩子的标准变得很低,最终落脚到公共政策上也是如此。所以尽管剥夺监护权早已成为“法律条文”,却始终难以摆脱成为摆设的厄运,而谨慎性原则,又可能成为一些机构不作为的理由。所以当前尽管解决了操作细则和标准的欠缺问题,如何破解观念束缚所带来的执行阻力,更为艰难也更为迫切。

    因而这就要求,政府应在保护未成人的系统构建中,发挥主体作用。一要通过完善的立法,解决无法可依和标准欠缺的问题;二要完善相应的救济渠道和网络,比如要建立一批标准化和规范化的救济机构;三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志愿队伍、街道社区和基层政府的作用,引导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四是要加大对未成年人保护理念的转变,实现从宽到严,从低到高的不断嬗变。只有对未成年人保护成为一种意识和习惯之后,剥夺监护权才会获得支撑和认同,并将其威慑和保护作用发挥到极致。  据光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