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性孤儿”需要制度来拯救
省民政厅从即日起至4月18日公开征求对《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及建议。《意见(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强调和明确家庭监护主体责任,还明确了留守儿童关爱的体制机制,包括出现问题要有强制报告机制,要有应急处置机制、评估帮扶机制、监护干预机制。(相关报道见4月14日《兰州日报》一版)
“决不能让留守儿童成为家庭之痛社会之殇!”在今年1月27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明确提出,全社会都要伸出援手,保障和关爱农村留守儿童。近年来,留守儿童已经逐渐成为整个中国社会转型中不能承受之“殇”。
2015年6月9日深夜,贵州毕节,14岁少年张启刚带着三个妹妹,在门窗紧闭的楼房中服下农药,抢救无效死亡。而3年前,同样是贵州毕节,5个躲在垃圾箱里的男孩烧炭取暖导致一氧化碳中毒而亡。他们的共同身份是留守儿童。其实,贵州毕节发生的留守儿童惨剧虽然极端,但并非个例。据统计,中国每年有近5万名儿童死于意外伤害,其中大部分是留守儿童。2014年一份调查数据显示,49.2%的留守儿童在过去一年中遭遇过不同程度的意外伤害。自杀、被性侵、误入歧途等等负面事件,也常常在留守儿童中呈高发态势。早在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指出,留守儿童犯罪率约占未成年人犯罪的70%,而且有逐年上升的趋势。
留守儿童被称为这个时代的“制度性孤儿”。要解决这一问题,确实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
首先是要明确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在当前我国城镇化的大背景下,农民工的频繁流动导致很多留守儿童处于缺乏父母关爱甚至有效监护的状态。这其中固然存在外出打工条件受限,子女生活、就学难以稳定等因素,但是更多情况下,是打工父母存在重抚养轻教育的观念。实际上,父母作为孩子的监护人,不仅要提供吃穿住行保障孩子生存,还要承担管理、照顾、保护、教育等职责,所以《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夫妻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儿童在成长过程中,第一重要的是家庭,其次是学校。《意见(征求意见稿)》强化教育部门和学校关爱保护责任,要求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并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同时强化班主任的管理监督责任。这是《意见(征求意见稿)》对中小学在关爱保护留守儿童职责中提出了明确的工作要求。
以往很多留守儿童的案件,都是事后经媒体广泛报道才为公众知悉。虽然新闻报道起到了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作用,但却无法做到防患于未然,无法在早期对留守儿童困境或问题家庭进行及时干预。《意见(征求意见稿)》强化了基层乡镇政府和村居委会的监护监督职责,要求对留守儿童展开全面排查,建立信息台账,定期走访,实施动态管理。
而此次《意见(征求意见稿)》最大的亮点是提出建立强制报告机制。强制报告机制包括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环节在内的救助保护机制,规定了强制报告情形,确定了强制报告主体和受理主体,细化了应急处置措施,明确了评估帮扶主体,强化了监护干预措施。这无疑是各项保护留守儿童权益措施中最有力最具有针对性的措施。
《意见(征求意见稿)》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为原则,按照标本兼治的思路,明确并强化了家庭、学校、基层组织和全体社会成员的责任,提出了从源头上逐步减少儿童留守现象的长远目标,强化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措施,为他们在阳光下健康成长筑起制度性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