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院强化制度建设大力提高党组议事决策规范化水平

31.05.2016  16:21

        为深入贯彻《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提高酒泉市院党组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大力规范党组议事决策工作,更好地发挥市院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近日,酒泉市院党组制定出台了《酒泉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会议议事规则》。
        该《议事规则》对酒泉市院党组会议的议事决策原则、范围、形式、程序及决策事项的实施、监督落实和责任追究等方面做了科学、全面、细致、明确的规定。一是明确规定市检察院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个别酝酿、充分协商、集体决定”的原则,以召开党组会议形式进行,实行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依法决策;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决定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二是明确规定有关全市检察工作和全院工作的重大问题、重大决策部署、重大改革方案、重要制度安排、大额资金使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检察专项编制分配、干部人事任免调配等11个方面的事项必须由市院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和决定。三是明确规定市院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党组成员到会。四是明确规定了党组会议的具体议事程序,对重大决策部署、重大改革方案、重要制度安排等,市院政治部应当在会前1天向党组成员、列席人员分送有关会议议题材料,会议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讨论和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的,应当逐个表决。五是明确规定党组会议作出的决议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应当按照各自分工认真组织实施,办公室建立督办清单,适时督查办理情况,并向党组报告;擅自改变、拒不执行或者故意拖延执行党组会议决议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有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