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制定高校因公外出活动若干规定

26.01.2017  16:31

  近日,省教育厅党组、高校工委、驻省教育厅纪检组制定印发了《高等学校在开展招生宣传开拓毕业生就业市场等活动中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若干规定》,从五个方面对高等学校因公外出活动做了具体的要求和规定。

  规定要求,高等学校因公外出必须严格遵循“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严格遵守外出工作纪律,执行报批、财务报销、事后报告和责任追究等制度,科学合理地安排公务外出活动,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切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公务外出应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性内容的一般性公务活动,不得在同一地点、多批次安排同一任务的无实效活动;严禁无明确任务、无实质内容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公款旅游。不得接受礼金、贵重物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严格按照批准外出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有关开支标准核销,不得核销与外出任务无关的开支。同时,公务外出活动有关情况应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群众监督。

  规定强调,各高等学校党委、纪委要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和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建立健全因公外出管理监督检查机制,按照“谁派出、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带队、谁负责”的原则,强化监督检查和追责问责,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在严肃处理直接责任人的同时,也要追究相关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通讯员张竟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