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院制定出台员额检察官业务考评办法

06.04.2017  17:14

      为贯彻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强对员额制检察官业务考评工作,推动检察业务工作务实、规范、科学、创新发展,近日,张掖市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改进检察业务考评工作的意见》和甘肃省检察机关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相关文件,结合张掖市检察工作实际,制定了《甘肃省张掖市检察机关员额制检察官业务考评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八章43条,是对全市检察机关员额制检察官业务工作的考核评价。《办法》由考评组织及职责、考评内容和标准、考评方式和程序、考评结果的确定、考评结果的运用、考评纪律等组成。
      《办法》规定,业务考评坚持遵循司法规律、权责相一致原则和科学性、导向性、公正性、实效性、协同性原则。业务考评的对象是全市检察机关员额制检察官。基层院未配置员额检察官的业务条线应当参照本办法对其负责人进行考评。业务考评的内容包括检察官业务工作评价(含业务工作目标和办案数量、质量、效率等指标)、司法技能评价和职业操守评价。
      《办法》要求,业务考评通过系统考评与案件评查、流程监控、结果考评与过程监管、日常考评与年度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相关考评数据一律从业务系统中提取。
      《办法》中明确了考评组织及职责。市院机关成立员额制检察官业务考评委员会,领导业务考评工作,组织、指导、评议业务考评,审定和公布考评成绩。业务考评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业务考评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县(区)院也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考评工作。《办法》中明确了业务考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业务考评办公室职责、各业务部门条线以及政工、纪检监察部门的主要职责。
      《办法》重点对考评内容和标准进行了规定。对检察官业务考评是全面评价业务工作、司法技能和职业操守等方面的情况,重点评价业务工作实绩。其中,业务工作评价是对司法办案、业务管理、业务指导等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效果情况进行评价。业务工作评价按照百分制考评,本年度业务工作目标基数以各部门、条线年初制定的目标任务为依据,并参考近三年办案数量来确定。司法技能评价是对参加素能培训、岗位练兵、业务竞赛,开展法律适用研究、课题研究以及工作创新等情况进行评价。职业操守评价是对职业道德、遵章守纪、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进行评价。
      《办法》规定,业务工作评价应当根据市检察院和各基层院检察官岗位职责情况,采用案件量化评价、任务量化评价等方式进行。以办案为主的业务部门检察官,原则上实行案件量化评价,应当明确基本的办案任务并设置相应的基础分,同时设置反映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规范等情况的加减分项目。以指导、管理、监督为主的业务部门检察官,原则上实行任务量化评价,应当由考评委员会根据检察官完成季度工作要点的数量、质量、效率、效果等情况予以评价。
      《办法》特别规定,违反规章制度、工作纪律等被检务督察通报、党委政法委执法督查通报等,要酌情分别扣分。具有职业操守方面的投诉举报查证属实的,实行“一票否决”,当年考评等次直接 评定为不称职。
      《办法》规定,业务考评采用逐级考评的方法。各县(区)院和市院各条线部门负责对本院、本条线员额制检察官的业务工作自评,向市院考评委员会办公室提交自评报告、主要数据情况等材料。市院考评委员会负责对全市员额制检察官的考评工作。业务考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取消对检察业务考评的排名。规定了应当评定为“不称职”等次的5种情形。
      《办法》注重对考评结果的运用。规定业务考评结果应当作为检察官提拔使用、晋职晋级、评先评优等事项的重要依据。检察官业务考评评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可以根据情节作出调整工作岗位等5种方式的处理意见。《办法》还将检察官业务考评结果应当作为衡量和考核基层院业务工作的主要依据。先按员额检察官所处的业务部门、条线,计算出各条线得分,再按各条线所占权重分值计算出本院业务工作得分。
      《办法》规定了业务考评纪律。被考评单位、部门或员额制检察官应当积极主动参与和配合检察业务考评工作,实事求是地汇报各项工作情况、准确提供有关数据和资料。通过业务考评,发现被考评部门及相关人员弄虚作假,伪造、隐匿、毁弃、故意修改有关考评数据或者资料的,要严肃批评纠正,并取消当年评优资格;构成违法违纪需要追究检察纪律责任的,经报请业务考评委员会决定后,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依纪处理,需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的,依规依纪倒查追究问责,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