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售假药入罪“零门槛”更要结果“零发生”

20.11.2014  16:28

  18日上午,最高检发布《“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对生产、销售假药罪不再设置入罪门槛,同时,明确了7种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应从重处罚的情形。其中排在第一位的是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据了解,该司法解释将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高检出台的《解释》,对生产、销售假药罪不再设置入罪门槛,并以严肃的法治条文对7种制售假药的时空范围进行规范,这表明我们的公共健康安全至上理念得到了进一步强化,从宏观角度说,这是公共品质的升华和法治社会的进步。于微观而言,这也是深得民心的立法条令。尤其将“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排在首位,更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法治关怀,具有法治标本意义。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制售假药、劣药等违法犯罪行为呈高发态势。数据显示,今年前三季度,由各地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制售假药案就达1217件1569人;各地人民法院一审收案达2860件,其中一审结案2343件2783人均为有罪判决。这些制售假药案件,不仅存在涉案金额大、人数多特点,且涉案的品种、种类繁多,从普通感冒药、降压药的造假,到抗肿瘤类、心血管类的造假,令人触目惊心。尤其关乎孕妇、儿童的血液制品、疫苗等救命药的泛滥,更让我们见识了什么叫道德良知的泯灭。

  制售假药者之所以如此猖獗,不是他们有三头六臂,而是违法犯罪成本过低,缺乏好猎枪好猎手。《解释》将“结果犯改为行为犯”,换言之就是“只要制售假药,就是违法犯罪”,这就抽掉了入罪门槛。而随着罪行的加重,必然会增强现实执法的可操作性和打假效果的可预见性,在客观上必会逼使制售假药者产生对法律的敬畏之心,从而实现了打击违法分子嚣张气焰、惩罚犯罪的目的。

  可以说,《解释》这一法治文本,彰显了国家惩罚制售假药严重犯罪行为的决心,尤其对儿童和孕妇予以突出保护必将深得民心。但入罪“零门槛”,更要结果“零发生”。从以往执法经验看,实体制售假药相对好查,但网络空间的制售假药囿于产业链长、跨区域利益结盟等客观原因,查处起来并不容易。来自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会的数字显示,2013年,公安部门仅破获互联网制售假药犯罪案值就达22亿元。为历年之最。显然,如何才能不留执法盲区,特别是监管好虚拟网络这个制售假药“重灾区”,更是一个现实问题。这不仅需要不同地方的司法、药监、工商、网监等部门建立协同治理机制,更要有明确执法主体,有健全的究责制度跟进。毕竟,入罪门槛降低只是第一步,疗效比广告更重要,如何保证其执法效果,才是最重要的。文/晴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