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格式合同侵权 崆峒工商查处维权

16.04.2015  13:02

近日,平凉市崆峒区工商局西郊工商所执法人员在辖区内市场巡查时发现,平凉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自开业以来,利用该公司统一印制的格式《商品车销售合同》从事某品牌汽车销售活动。

执法人员随机抽取两份与消费者签订的《商品车销售合同》,发现该合同中第三项预付定金的内容是“如甲方(消费者)根据乙方(该公司)样车订购新车的,甲方需于订购当日向乙方支付定金XXX元,如因甲方原因取消订购,甲方缴纳的定金乙方不予退还”的规定,合同未载明该公司因违约应依法承担的责任。

此项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及《合同违反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属利用格式条款合同免除自已的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反约责任的违反法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所就此违法行为立案展开调查。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