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入职这些试用期陷阱要提防

31.08.2016  13:06

    兰州晚报讯(记者王晓刚)随着毕业季的结束,目前很多应届毕业生刚找到工作,开始进入试用期。在此,兰州市公安局提醒初入职场的应届毕业生,某些用人单位可能滥用试用期条款、降低人力成本、损害劳动者权益。为此,一定要警惕如下4类试用期陷阱。

    1.单约试用期:目前,部分用人单位往往只与毕业生签订单约试用的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3个月到6个月不等,为的是能够在试用期内使用廉价劳动力还能方便解除劳动合同。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

    2.随意延长试用期:有些用人单位超长延长试用期期限,造成很多毕业生无限期被试用。实际上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长短有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3.榨取廉价劳动力:部分用人单位为了降低人力成本,给正在试用期的毕业生支付不合理的低工资甚至不支付工资。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4.试用期内拒交或欠交社保:很多用人单位都以试用期不交社保,过了试用期再为毕业生办理社保为由拒交或欠交社保。事实上,一旦劳动关系建立,用人单位就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如果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拒绝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劳动者可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