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英语教材夹带广告 编写单位回应:是售后服务

04.09.2014  12:37

    央广网北京9月4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这两年,“植入广告”或者“软广告”这个概念大家越来越熟悉。从电视剧到电影,美国大片、甚至春晚里头,都可能冷不丁蹦出一句广告词、闪出一个商标镜头什么的。有人说,这个太傻太生硬,太影响心情;也有人说,人家片方也得挣钱嘛,这也是趋势。

    不过,您绝对想不到的是,有一个阵地如今也被广告给攻下了。这个阵地就是教科书。最近,网络上出现了一篇反映初中英语教材夹带广告的帖子。说由北京仁爱教育研究所编写的初中一年级英语教科书中,有将近十页的内容,都是为这套教材配套的配套产品作商业宣传的文字。正好现在《广告法》修订草案正在征求意见,这里对教材里的广告有什么说法?

    根据网友上传的照片,这些所谓的“广告”,大多都是宣传教材编写机构,为教科书配套的一些点读笔、学习机、录音带、教辅等材料,在6页的宣传插页中,甚至还有仁爱英语教材原配英语产品征订单。

    在网友的跟帖中,多个地方的中学都在使用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编写的这套教材。

    产品,书的背面也是广告,还有书里面还夹着一张彩页,也是卖光盘啊、磁带啊。

    这种说法,也得到了河南、福建多位初中英语教师的证实:

    教师:课本挺奇怪的,有点像营销一样的。个人觉得对这种东西会比较反感,作为我们教师也没什么办法。

    而河南的一名大学生小于说,当年读初中时,他们是第一届使用仁爱版英语教材的,早在那时候,英语教材中就有不少宣传配套教辅材料的内容:

    大学生小于:虽然说老师说你们想买买,不想买不买吧,但是为了成绩着想的话,学生肯定会配套全买下来。这种软强制的营销策略,我其实不太喜欢。

    不过,也有初中英语教师认为,只要教材内容好,且经过教育部审定,那么,这些“夹带藏私”的“小动作”,可以接受::

    教师:首先说仁爱教材编得还可以,但是教辅资料,学生们可以选可以选,无所谓的。

    一些学生家长也持这样的观点:

    家长:我觉得没什么不好。家长自己也不会教,如果有老师推荐,如果我的孩子学英语很吃力的话,可能会有这种想法。

    那么,仁爱版英语教科书中的插页内容,究竟是不是商业广告?义务教育阶段的教科书中,又该不该出现这些内容呢?

    昨天,记者就这一事件采访教材编写单位——北京仁爱教育研究所所长赵勇,但记者刚一表明身份,赵勇便匆忙挂断电话,随后,记者又多次发送短信表明采访意图,但截至发稿时,均没有与赵勇取得任何有效联系。

    不过,赵勇在此前接受《羊城晚报》采访时,曾对此事作出简短解释。报道中称,赵勇认为,教科书中的插页内容,并非广告,而是一种售后服务。而且,这些插页中所推荐的内容,也是教材。其它单位根据这本教科书编写的辅导材料,是教辅;而仁爱教育研究所自己编写的配套材料,则是教材的组成部分。

    中国传媒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张鸿霞表示,报道中提及的这种辩解,有些牵强:

    张鸿霞:广告法上规定就是商品经营者或者是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咱们这个教科书里的这个应该说,还算是比较明显的一种推销自己商品和服务的这种宣传方式,应当是属于商业广告的。

    张鸿霞说,义务教育阶段教课书中,不应该有这些商业广告内容,原有有三:

    第一,教科书它应该是传播知识的载体,而不能是一个传播商业信息的媒介。

    第二,广告,尤其是这个义务教育阶段教材中的广告,它其实是针对的未成年人,很多国家都禁止针对未成年人做广告,在教材上针对未成年人做广告就更不应该了。

    第三,它这个教材是政府免费发放的,使用过程中具有垄断性,它利用这种垄断的优势来做自己的服务和产品的广告,其实对其他经营者来说,也是一种不正当竞争。

    值得一提的是,这两天,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就《广告法》(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订草案第四十条中,有这样的表述: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幼儿的教科书、教辅材料、练习册等发布广告。当然,这一禁止性条文,目前并未生效。

    事实上,教科书中出现广告,这已经不是第一次了。早在2004年,中国人民教育出版社与英国朗文出版集团合编的初中英语教材第三册中,就因第54课“网上购物”的课文中,多次提及并正面评价某一种品牌相机,且在文章显著位置配有该品牌相机照片,而备遭诟病。2012年,江苏教育出版社出版的小学四年级语文课本封面,也因为清晰地印有某医院的名称,而广受争议。

    张鸿霞表示,广告法修订草案中拟禁止教科书中插入广告,正是因为现实中多次出现这种现象:

    张鸿霞:以前的广告法里面没有特别明确地指出(禁止教科书中插入广告),导致现实生活中有这种钻法律空子的现象,广告法的修订加上这一条应该说也还是说非常有必要,也非常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