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若干意见工作方案的通知

26.05.2015  17:22

甘政办发〔2015〕7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12号,以下简称《意见》),加快建立投资项目纵横联动协同监管机制,着力促进部门同步放权、加强基层承接能力、健全监管机制、完善监管手段,加强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投资行为和市场秩序,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依法行政、简政放权、放管并重,进一步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创新投资管理方式,确保既放权到位、接住管好,又服务到位、监管有效,促进市场秩序更加规范,市场活力充分释放。

   二、工作目标

  到2015年底,全省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实现管理层级分明、基层承接有序、办理流程优化、办理时限缩短,全面建成信息共享、覆盖全省的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并与社会信用体系全面对接,建立透明、规范、高效的投资项目纵横联动协同监管机制,实现“制度+技术”的有效监管。

   三、重点任务

   (一)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确保接住管好。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合理划分管理权限、部门主动协同放权和进一步提升基层承接能力,切实做到“接得住、管得好”。

  1.合理划分管理权限。对于涉及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事项,省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梳理并合理划分所承接的国家下放权限和既有省级管理权限,对于涉及重大规划布局、重要资源开发配置的项目,应充分发挥省级部门在政策把握、技术力量等方面的优势。对于省级下放的审批权限,各市州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将基层政府承接能力作为重要考虑因素,合理划分管理权限,不宜简单地“一放到底”。其中,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要充分考虑县市区设计、评审等技术资质及水平,确保项目质量安全;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要严格依据核准目录,由市州政府、兰州新区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权限,可根据县市区经济发展水平,本着方便企业、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下放。

  责任单位:省审改办,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2.部门主动协同放权。省直有关部门要结合省政府已经公布或印发的审批、核准、备案办法,认真梳理相关审批事项,相应调整用地供应、规划选址、环评审批、节能审查、水土保持方案、压覆矿产资源、安全预评价等审批权限,提出可以同步下放的审批权限以及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的具体意见和配套措施。暂时不能同步下放的,相关部门要采取委托与核准机关同级的审批部门审批,或者建立同级受理机制等方式,切实提高工作效率。此项工作于2015年5月底前完成。

  责任单位:省审改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安监局、省文物局等。

  3.提升基层承接能力。省政府有关部门要通过集中培训、以会代训、研讨交流等多种形式,加强业务指导与培训,提高市州、县市区政府审批部门的业务水平和综合服务管理能力。要将前期审批相关手续的操作指南、管理办法等文件汇编成册,印发市、县相关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与培训,年内集中培训、研讨交流不得少于2次。

  责任单位:省审改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安监局、省文物局等。

  4.实行限时办结制。省政府各部门要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张清单一张网”工作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197号)、《建立省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工作方案》要求,按照职责分工,于2015年6月底前公布省级政府部门权责清单。

  责任单位:省审改办,省政府各部门。

   (二)突出监管重点,确保项目建设有序合规。 各级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和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安全监管、建设、审计及行业管理等有关部门,要重点围绕开工建设环节和竣工投产环节,加强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管,实现项目合法开工、建设过程合规有序。

  1.开工建设环节。在项目开工前,要按照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基本程序和规定,指导并服务项目单位及时办理项目开工前的用地审批、“一书两证”、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证、招投标等各项手续,保证程序合法、手续齐全、限时办结,提高行政效能。

  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安监局、省人防办、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省文物局等。

  2.竣工投产环节。在项目开工后到竣工投产前,要强化对项目建设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建设实施,保障项目建设规范有序。项目竣工后建设、规划、消防、环保、质监、安监、煤监、档案、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要依法及时进行验收或监督核查,验收或监督核查通过后方能投入使用。

  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环保厅、省审计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省档案局、甘肃煤监局等。

   (三)落实监管责任,增强监管能力。 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地方政府的监管职责,加强监管能力建设,把监管责任落到实处。

  1.落实部门监管责任。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要根据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等,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管。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安全监管、行业管理等部门,要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职责,加强后续监管。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引导金融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并按照商业原则独立审贷,不得违规发放贷款或仅以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的层级较低为由否决企业贷款申请。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国有企业投资项目以及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建设的其他公共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持续组织对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特别是重大项目落地、重点资金保障等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年度监管报告发布制度,并加强对下级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及时总结、推广地方先进经验。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审计厅、省安监局、省政府金融办、甘肃银监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等。

  2.明确地方监管责任。在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同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权力与责任同步下放”、“谁承接、谁监管”的要求,强化权力下放后的监管意识,积极探索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切实承担起监管责任。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逐级明确承接方的监管责任及监管措施。

  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3.加强监管能力建设。省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区域污染物行业排放总量、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等,将其作为监管的依据和重要内容。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并通过开展监管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加强培训和经验交流,强化对基层监管部门的指导和规范。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整合基层监管力量,加强基层监管队伍建设,保障监管经费。

  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四)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技术水平。

  1.加快建设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积极配合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设,搭建省内监管平台。在平台上建设项目申报、在线办理、监督管理、电子监察等四类应用系统,实现有关部门的横向联通,以及有关部门到地方各级政府的纵向贯通,逐步实现非涉密投资项目“平台受理、在线办理、限时办结、依法监管、全程监察”。省内监管平台力争于2015年底前试运行。

  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2.建立项目统一代码制度。对申请办理审批、核准、备案相关手续的投资项目,由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受理,即时生成作为该项目整个建设周期身份标识的唯一项目代码,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信息、监管(处罚)信息,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信息,统一汇集至项目代码,并与社会信用体系对接,作为后续监管的基础条件。

  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3.建立监管联动机制。省政府有关部门要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时交换项目信息,实现部门间网络联通和信息共享,要主动加强服务,指导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前依法依规完成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以及规划许可、环评审批、用地审批、取水许可等手续。对于违法违规建设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要及时提醒项目单位和相关监管部门。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应与审计、统计等部门做好对接,实现平台信息与统计信息相互衔接和共享。

  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4.建立投资项目信息在线备案制度。项目开工前,项目单位登录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通过项目代码报备项目开工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后,项目单位按年度在线报备项目建设动态进度基本信息。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在线报备项目竣工基本信息。发展改革部门要制定项目开工、建设动态进度、竣工验收等基本信息的内容指引和通用格式,便于项目单位在线报备。有关部门要依据项目单位在线报备的项目信息,主动提供相关政策支持和大数据信息等服务。对于未及时报备信息的,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要以适当方式提醒项目单位和有关部门。

  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五)充分发挥信用记录作用,健全约束惩戒机制。 利用多种渠道和手段,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发挥信用记录在监管中的作用,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1.强化监督执法和信息公开。各级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和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安全监管、建设、审计及行业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强化在线监测、项目稽察、执法检查等执法手段,充分利用企业信息公示系统,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等社会力量以投诉、举报、曝光等方式参与监督,不断扩大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效渠道,并将监管信息和处罚结果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共享,便于其他部门及时跟进监管。做好项目信息公开工作,除涉密信息外,相关部门的审批信息、监管信息、处罚结果等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方便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

  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2.建立异常信用记录制度。对违反法律法规擅自开工建设的、不按照经批准的内容组织实施的、未通过竣工验收擅自投入生产运营的,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要列入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项目异常信用记录,并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将异常信用记录分为一般异常信用记录和重大异常信用记录。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要对发生异常信用记录的项目单位及时予以提醒或警告。

  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3.建立“黑名单”制度。项目单位出现多次一般异常信用记录或一次重大异常信用记录且未按规定整改的,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要将项目单位纳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项目异常信用记录和“黑名单”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平台,供有关方面查询使用。有关部门对守信项目单位要建立项目服务快速通道,形成守信激励机制;对失信项目单位要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失信惩戒长效机制。

  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四、保障措施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投资项目纵横联动协同监管机制相关工作,做好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州政府,按照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设的工作部署,加快建设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加强对各地开展投资项目纵横联动协同监管工作的指导。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安全监管、金融监管、建设、审计及行业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推动相关工作。各市州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相关工作的统筹指导,抓紧制定细化可操作的配套措施。各级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要及时掌握和研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

   (二)保障监管平稳过渡。 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正式运行前,有关方面要建立能够有效运转的线下联动机制以及项目台账、信息即时相互抄告等制度,对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进行全程跟踪管理,相关部门的审批信息、监管信息、处罚结果等要及时相互抄告,并抄送同级审计部门。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安全监管、金融监管、建设和行业管理等有关部门可依托现有本系统信息平台,先行构建“纵向贯通”的监管系统和机制。各级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工作,有条件的可率先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对接,暂时不具备条件的要加快信息化建设,为下一步工作奠定基础。过渡期内,项目单位要按照要求报备项目开工、建设动态进度、竣工验收的基本信息。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要为企业报备相关信息、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实现纵横联动协同监管以及联网审计预留接口,各项信息的内容和格式要提前做好衔接。

   (三)加强舆论宣传。 各地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让社会公众特别是市场主体全面准确了解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相关要求,引导和督促相关单位增强自律意识和法制意识,规范行政行为,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  送: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