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甘肃省创新基地和人才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4.01.2017  21:04

甘科计规〔2016〕13号

各市(州)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

按照《甘肃省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甘政办发〔2016〕211号)的要求,为做好甘肃省创新基地和人才计划项目管理,省科技厅制定了《甘肃省创新基地和人才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实施。

                                                                                    甘肃省科技厅

                                                                                    2016年12月26日


甘肃省创新基地和人才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办法》(甘政发〔2015〕78号)、《甘肃省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实施方案》,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及人才发展战略,加强科技创新创业基地建设,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提升科技创新保障能力,根据《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创新基地是指省科技厅管理的甘肃省重点实验室、甘肃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甘肃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省发改委管理的甘肃省工程实验室、甘肃省工程研究中心,省工信委管理的企业技术中心等;省级以上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等各类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农业科技园区、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基地。人才计划是指省杰出青年基金、基础研究创新群体、自然科学基金、青年基金等相关人才计划。

第三条 创新基地专项围绕全省重点产业和社会发展领域,支持各类创新创业基地平台的优化布局建设和能力提升,支持创新人才和优秀团队的科研工作,引导各类创新资源向科研基地集聚,共享创新公共资源,为提高科技持续创新能力提供条件保障。重点支持在相关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力和带动力,具备较强资源优势、研发优势和团队优势,产学研结合紧密,能对全省创新驱动发展起到重要支撑引领作用的创新平台和团队。

第四条 人才计划专项是将现有的自然科学(青年)基金计划、杰出青年基金和创新群体计划等纳入人才专项,侧重支持中青年科研人员和创新群体,以产学研结合新型培养模式,加大对各层次人才及企业技术创新人才的培养及支持力度,完善梯级人才资助体系;衔接各类人才计划,促进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的实施,培养和造就高水平科技领军人才、优秀团队和创业人才,建设一批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加强高层次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第五条 创新基地和人才计划项目组织管理的主体包括省科技厅、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建立健全部门协同推进的创新管理机制,建立项目的第三方评估咨询制,对有关专家及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参与有关咨询评审评估等服务工作。

第六条 创新基地和人才计划项目组织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定期编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建立各方参与的项目指南论证机制;规范立项程序,制定适用于该项目专项的评审规则,建设完善创新基地和人才计划项目评审专家库,培育及规范专业机构的项目评审。

第二章 申请与立项

第七条 创新基地和人才计划项目通过省级科技计划管理信息平台,按照申报指南统一组织申报,申报材料经依托单位和组织(推荐)部门审核同意后提交,由省科技厅同意或委托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受理和组织评审。

第八条 创新基地和人才计划项目的立项评审采用多轮竞争性淘汰机制,评审环节包括形式审查、网评、现场考察、专家论证、部门审核以及网上公示等。每一环节都可以根据项目存在的重大缺陷或不足淘汰一部分,然后对通过本环节评审,同意进入下一环节的项目提出修改、充实意见,修改完善后进入下一环节评审。评审专家与申报专家采用相互回避制度。

第九条 通过立项评审的创新基地和人才计划专项在省科技厅和有关省直部门网站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有异议的,由省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调查核实;公示无异议的,按科技计划管理程序下达立项计划。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创新基地和人才计划项目纳入全省统一的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项目实施进行项目全过程和痕迹管理,除涉密项目外,基本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保密项目采取定向择优、非公开方式确定承担单位。

第十一条 项目分年度实施,稳步推进,根据创新基地的功能定位,进行合理归并和分类优化,采取有限目标、分类指导、滚动发展的管理方式,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3年。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中如需要对计划目标任务、执行进度、经费及承担单位等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以及需要延期、终止或撤销的,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项目组织推荐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省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其中涉及到经费调整或清退的需报省科技厅及省财政厅等主管部门批准备案。

第十三条 项目实行科技报告制度,包括年度进展报告、重要事项报告、结题报告等,建立覆盖指南编制、项目申报、评审立项、组织实施、验收评估全过程的科研信用记录制度,其报告的提交和共享情况作为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对创新基地和人才计划入选对象中已承担科研项目的,完成项目任务后优先给予滚动持续支持;未承担科研项目的,可自主提出研究项目,符合国家及省级科技计划要求的,按程序给予优先立项。具备条件的依托单位优先建设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创新基地。

第四章 开放与交流

第十五条 创新基地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及省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等科技资源按照统一标准和规范纳入全省统一的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平台,面向社会提供开放共享服务,提高科技资源利用效率。

第十六条 创新基地依托单位作为责任主体,应强化法人责任,切实履行开放职责,根据开放类型和用户需求,建立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和相应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考核评估和社会监督,保障科研设施与仪器等科技资源的良好运行与开放共享。

第十七条 创新基地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中遵循“制度推动、信息共享、资源统筹、奖惩结合、分类管理”的基本原则,建立相应绩效考评体系和激励约束及后补助机制。

第十八条 创新基地在开放与共享使用中形成的知识产权的管理,对开放共享中取得的成果及形成的知识产权等,由双方事先进行约定,属用户独立开展的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可由用户自主拥有。

第十九条 创新基地开放共享和服务情况纳入绩效考评体系。对开放共享程度高、服务效果好、用户评价高的,给予相应的后补助支持;对不按规定开放共享、服务水平低、用户评价差、设施与仪器使用效率低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或撤销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条 人才计划应重视人才培养和创新群体建设,通过学者互访、合作研究、国际学术会议、联合实验等方式加强交流与合作,建立多渠道、多层次、全方位的开放合作格局。

第五章 绩效评估

第二十一条 创新基地和人才计划项目绩效实行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评估工作可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组织实施,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内容主要包括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共享与交流合作、科研条件与平台建设、财务审计报告等。

第二十二条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于每年12月发布年度考核或定期评估通知,依托单位按要求填报年度考核报告或定期评估报告。

第二十三条 创新基地和人才计划项目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较差”三个档次。考核评估为优秀的创新基地,按《甘肃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相关补助标准给资金奖励;定期评估或连续两年年度考核结果为较差的,撤销创新基地资格。

第二十四条 创新基地和人才计划项目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结果通过省科技厅和有关省直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验收结题

第二十五条 创新基地的建设(培育)期为3年。建设计划任务完成后,由依托单位在建设期满1个月内向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提交验收申请。因特殊原因在建设期限没有完成建设计划任务的,依托单位应向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提出延期申请,延期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六条 人才计划按照下列程序结题或验收:

(一)项目验收结题工作必须在项目执行期满后半年内完成;

(二)项目承担单位无特殊原因未按时提出验收申请,按《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三)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进行项目验收结题及评估工作,并依据专家对项目技术、财务评价结果下达项目验收(结题)结论。

(四)人才计划10万元以下项目原则上以结题方式验收。

第二十七条 加强项目执行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对由创新基地和人才计划项目支持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署项目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及省上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可结合工作需要及项目专项特点,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