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期减少一年罪名减少一项

12.09.2015  01:46

    兰州晚报讯(记者 许沛洁)周为君,别名周维军,1961年出生于天津市,捕前系甘肃省华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甘肃省千佛山陵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1年11月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皋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4年9月17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周为君犯虚假出资罪、合同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95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周为君不服,提出上诉。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对案件进行二次开庭审理后,于昨日对外公布终审判决,对刑期以及构成罪名做出新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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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查明事实构成两项罪名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查明,周为君在筹建皋兰县千佛山殡仪馆期间,在千佛山陵园公司、华龙农业开发公司资金欠缺、无履约能力的情况下,虚构3000万元项目贷款可到账的事实,先后欺骗兰州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路政公司、福建泉州三星石材工艺有限公司、河北省曲阳县彩石雕刻有限公司及罗某某、蒲海清5家单位和个人与其签订施工、供货合同,以不支付合同款、或支付少额款项的手段,诈骗财物共计人民币219.89万元,造成被害人直接经济损失391.235万元。

    2006年5月9日,周为君以华龙农业总公司名义,在天津市采用报纸刊登广告,称“出租土地给投资人,30亩起租,三年租金3万元,租期三年,承租人可自行经营,也可将土地交由天津分公司管理,分公司年固定回报给投资人9%的红利,按月支付,投资到期一次性返还投资人全部租金”为宣传,在固定收益、高额回报的诱惑下,被害人徐某某、王某某、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等154人,与华龙农业总公司签订华龙农业园土地出租合同、土地联产经营承包合同后投资。2006年5月至2009年,非法吸收公众投资款2057.5万元,偿还本金78.94万元,利息496.284万元,尚欠本金1533.089万元未归还。

    另查明,案发后,侦查机关将周为君名下华龙农业总公司和千佛山陵园公司在皋兰县忠和镇忠和村408亩土地予以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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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虚假出资罪名取消

    在此前的一审判决中,兰州中院认定周为君构成虚假出资罪,对此,周为君及其辩护人提出这项罪名不能成立。省高院经审查认为,《公司法》修改后,虚假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公司,仅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而本案周为君的公司并非实缴制公司。故上周为君不构成虚假出资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成立,法院予以采纳。

    综上,省高院认为,上诉人周为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取得巨额贷款的事实,隐瞒无实际履行合同能力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履行合同等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其又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金融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向不特定的众多人员非法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当数罪并罚。经省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终审判决如下:

    一、维持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中对上诉人周为君犯合同诈骗罪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和判决主文二项“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赃款及其他非法所得,继续追缴”部分;

    二、撤销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中对上诉人周为君“犯虚假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80万元”部分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刑罚部分;

    三、上诉人周为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