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交警总队:扣证或记满12分仍开车的一律依法扣车

11.07.2016  14:11

  为净化道路交通环境,规范民警执勤执法行为,近日,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要求,一线执勤执法和窗口民警在处理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和办理车驾管业务时,对已记满12分的驾驶人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总队要求,执勤民警路面查处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时,发现已记满12分的,立即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同时告知驾驶人需参加学习及考试合格后,方能领回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或者记满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处200元罚款。交警在处理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和办理车驾管业务等执法活动中,发现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证记满12分的,立即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考试合格之日。

  扣留驾驶证后,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15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7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20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10日内对其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接受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