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甘肃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的通告

15.03.2017  19:3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甘肃省残疾人就业办法》和《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甘政办发〔2016〕130号)等有关规定,现将2017年度全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年审对象

  甘肃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等。

  二、年审时间

  1.2017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中央驻甘机关、团体、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省直各机关、团体、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单位。

  2.涉税企业、市州以下机关、团体、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年审时间,由各单位所在地市(州)残联自行确定。

  三、年审地点

  1.机关、团体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到同级残联或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年审。其中中央驻甘机关、团体、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省直各机关、团体、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到省残疾人就业服务大厅办理年审。(地址:兰州市城关区皋兰路305号省人力资源市场人才广场;联系电话:0931-8729203、8722601)。

  2.涉税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到办公、生产经营所在地县(区、市)残联或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年审。

  四、年审资料

  1.用人单位签章的《甘肃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统计报表》(请从甘肃残疾人就业信息网www.gscjrjy.org.cn下载填写)。

  2.用人单位2016年1月、6月、12月的职工名册和工资表(须为装订在会计凭证后的工资单原件及复印件),对于聘用残疾职工工资必须达到上年度当地市州最低工资标准。

  3.在职残疾职工身份证、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4.用人单位依法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用人单位2016年度为残疾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资料复印件,统一使用A4复印纸,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有关事项

  1.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于审核确认的用人单位已安置残疾人人数,要按照各自负责审核的对象,通过《按比例就业年审软件审核系统》向地税部门实时传递数据,并向用人单位出具《已安置残疾人核定通知书》。

  2.逾期未办理年审的用人单位,按照有关法规规定,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地税部门全额核算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对以前年度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依照相关规定依法予以追缴。

  特此通告

  甘肃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3月3日

( 编辑: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