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刀捅杀两人重审期间又被查出命案

14.08.2015  04:43

    兰州晚报讯(记者许沛洁)与他人言语不合,出狱不久的王某持刀相向,将两人捅刺致死。此后,该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历两次发回重审。而法院再审期间,检察机关补充起诉,指控王某多年前伙同他人致人死亡。昨日,兰州中院审理后认为,王某身负3条人命,罪行极其严重,遂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审理查明,生于1983年的王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2007年刑满释放。2008年8月19日凌晨2时许,王某在安宁西路王家庄路口与孔某某、买某因言语不合发生争斗,王某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先后捅刺孔某某、,买某二人,致孔某某当场死亡,买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2009年6月,兰州中院以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某执行死刑,王某向省高院提起上诉。此后,该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两次发回重审。

    2014年,在兰州中院再次重新审判该案期间,兰州市检察院以王某还犯有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原来,2000年5月16日凌晨2时许,在庆阳路“东方红广场”主席台附近,王某伙同他人持刀砍刺张某某等人后逃离现场。张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兰州中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但指控其犯抢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王某身负3条人命,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