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出纳员和银行工作人员挪用公款买股票基金谋私利被判

27.11.2014  04:51

    兰州晚报讯(记者许沛洁)身为国有企业的出纳员,在管理单位资金时频频谋私利,伙同一名国有银行工作人员,挪用公款购买股票、基金谋私利,钱款数额达104万元。昨日,记者获悉,这名国有企业的出纳和银行工作人员均因挪用公款罪,被红古区法院依法判刑。

    1976年出生的吴某有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吴某所在单位——天祝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是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出资设立的,而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系国有企业,吴某受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委派,到天祝煤业有限公司从事出纳、会计工作。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2—3月间,吴某在担任窑街煤电公司天祝煤业公司出纳期间,利用管理公款的便利,先后分7次挪用公款20万元用于购买福利彩票,后于2010年11月9日将该款全部归还。2007年5月,吴某担任出纳一职时,利用管理天矿破产资金账户的便利,违规将该账户中的公款存入个人账户,2007年10月,吴某挪用其中的25万用于购置五粮液、大唐发电、中国石油三只股票盈利,该笔款项尚未归还。

    2006年6月至2007年4月间,吴某为了发放天矿破产资金方便,通过本案第二被告人张某(时任农业银行天祝县支行炭山岭分理处主任),违规将破产资金存入其个人账户。2006年12月,吴某将存有破产资金的个人存折交给被告人张某。2006年12月13日,张某支取其中50万元用于购买基金营利,直到2007年4月将50万元归还。

    2007年5月,吴某将由其保管的天祝煤矿代发工资过度账户内的资金,违规存入其个人账户,分别于当年7月22日、8月6日分两次将24万元、30万元通过网上银行转存于被告人张某个人账户,后由张负责购买基金营利。2007年9月至2013年8月期间,张某将该款全部还清。

    综上,被告人吴某单独挪用公款作案八起,挪用公款45万元,其中25万元未退还。伙同被告人张某挪用公款作案三起,挪用公款104万元,全部由被告人张某退还。

    红古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身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单独或伙同国有银行工作人员张某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二被告人的行为分别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吴某单独挪用公款八次,挪用数额达45万元,属数额巨大,其中25万元未归还。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挪用公款数额达104万元,亦属数额巨大。其中吴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吴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张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