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草案)》进入面向社会征集立法意见阶段

14.01.2015  15:09

  为加强我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提高出租汽车服务水平,维护出租汽车正常营运秩序,保障出租汽车乘客、经营者以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适应城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已经经过前期的调研,立法论证,并在人大常委会上进行了讨论。

  目前,为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增加立法的透明度,保障公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市交通运输局面向全社会征集《条例(草案)》的立法意见,旨在让这部法规更具有操作性,更加完备。

  此次《条例(草案)》引进了质量信誉考核体系,将出租车客运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继续经营、车辆更新、新增运力的重要依据。同时规定兰州市出租汽车经营权还实行有偿、有期限使用制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连续两年不达标的将被取消出租车经营权。同时,将对出租汽车按市场需求实行总量控制,对我市出租汽车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并对撤销出租车经营权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规划和新增运力投放计划,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鼓励、支持出租汽车行业实行科学管理,推广使用环保节能车辆和先进技术设备,建立完善的指挥调度和监督管理系统。同时,鼓励发展无障碍出租汽车,为特殊乘客的出行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