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庭应诉应的是“法治”

02.12.2014  13:16

    日前,某学会不服民政部“警告”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一案,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第二法庭二审开庭。民政部政策法规司司长许立群出庭应诉。尽管这在司法实践中不乏先例,但在迈向法治中国的今天,其中的法治意蕴仍然值得关注。

    存争议、提诉讼,本是平常之事。然而,现实中“告官不见官”“审案不见官”的现象还比较普遍,一些机关更倾向于委托代理人出庭。究其原因,大概“三不”:一曰“不屑”,有人信奉官本位,颇为傲慢,轻视行政诉讼,认为无所谓;二曰“不敢”,有时自知理亏、底气不足,有时不熟悉规则与程序,自然不愿到法庭去当众“出丑”;三曰“不好意思”,传统的“惮讼心态”,让一些干部总觉得上法庭打官司不光彩,特别是当被告更是奇耻大辱。“三不”至此,怎来应诉动力?

    如应诉者言,“参加一次庭审比参加几次法制学习都有好处”。更重要的,是可以拉近行政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距离,一定程度上缓解双方的不均势,彰显诉权平等、程序公正的理念。不由代理人做“传声筒”,目前只是鼓励、倡导。而于明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行政诉讼法,则明确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意味着该制度不再停留在“软法”层面,变为必须履行的义务。因而,行政机关负责人须摒除心理障碍,扎扎实实上好法律必修课,练好“应诉”这门硬功夫,寻求对行政行为正当合理性的法律支持。(陈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