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院出台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规定

26.04.2018  18:11

      近日,嘉峪关市院印发出台了《嘉峪关市检察机关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以实现侦查监督工作规范化、精细化、案件化,不断提高该院侦查监督工作法治化、现代化水平。
        《规定》明确,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是指将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及“两法衔接”等工作中发现的重大监督事项作为独立案件办理,建立从监督线索受理、调查核实、实施监督、跟踪反馈、复议复核到结案归档的完整流程。
        《规定》将以下七类“重大监督事项”纳入案件化办理范围:一是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二是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三是行政执法相对人涉嫌犯罪,行政机关未移送的;四是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应当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五是公安机关应当提请逮捕而未提请的;六是当事人申诉、上级检察院或有关机关转办,需要依法作出书面审查结论的;七是其他属于重大监督事项的。
        《规定》明确了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工作应遵循依法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并从案件受理、调查核实、实施监督、结案等方面,明确了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启动程序、监督方式、办理流程、监督标准等内容。
        《规定》建立了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工作部门协作机制,即对社会反响强烈、舆论高度关注或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监督事项,检察机关应当与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等有关单位加强联系,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互通情况,发现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形成应对合力。
      该院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机制的建立,有效规范了重大监督事项办理程序,完善了监督机制,加大了监督力度,实现了重点监督事项从办事模式向办案模式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