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出台深化出租车行业改革实施意见
11月16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全省要深化巡游出租汽车改革,进一步降低“份子钱”;未经乘客同意,巡游出租车不得搭载他人;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得按行驶里程计算费用。
巡游出租及网络预约车实行差异化经营
《意见》提出,通过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破除我省出租汽车管理体制机制上的历史积弊,有效解决中心城市“打车难”问题;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管理,构建多样化、差异化出行服务体系;促进巡游、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新老业态相互融合。
城市人民政府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统筹发展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品质化、多样化的运输服务。要合理确定出租汽车规模,并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市场调节。
进一步降低巡游出租汽车“份子钱”
深化巡游出租汽车改革。首先是经营权制度改革,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期限制和无偿使用,具体期限由各市州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确定,经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8年。对于现有的巡游出租汽车未明确经营期限的或已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考虑各方面因素,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手段,合理确定过渡期。新增巡游出租汽车不得变更经营主体,既有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在期限内需变更经营主体的,依照法律法规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
其次是利益分配制度改革。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采取承包经营方式的承包人和取得经营权的个体经营者,应取得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按规定注册上岗并直接从事运营活动,不得层层转包。
进一步降低“份子钱”。鼓励、支持和引导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巡游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押金和定额任务,现有标准过高的要降低。
建立出租汽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完善定价机制,对巡游出租车运价继续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今后根据出租汽车行业发展情况,逐步调整为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管理。优化运价结构,综合考虑出租汽车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交通状况等因素,科学制定、及时调整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水平。
要建立出租汽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完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办法,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鼓励巡游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共同组建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司,实行组织化管理,降低管理成本,增强抗风险能力;鼓励出租车行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公司化经营。
未经乘客同意,巡游出租车不得搭载他人
鼓励巡游出租汽车加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公司平台,通过电信、互联网等服务方式提供运营服务;鼓励巡游出租汽车发展电召服务;鼓励推广使用符合金融标准的非现金支付方式,方便公众乘车;鼓励拓展服务功能,通过改装分段式计价器,方便合乘乘客分别计价、合理付费。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文明驾驶,优质服务,不得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乘客,严禁异地驻地经营。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错位经营、良性竞争。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实行市场调节价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价,各市州、县市区政府根据本地出租汽车市场发展状况,认为有必要的可实行政府指导价,并按程序依法纳入定价目录,并实现差异化的服务定制。
各市州政府要将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靠点、候客泊位等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妥善解决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停车、就餐、如厕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在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医院等大型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应划定巡游出租汽车候客区域。
对经营权期限届满或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按有关规定收回经营权。
私家车合乘不得按行驶里程计算费用
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私人小客车合乘有别于出租汽车服务和非法营运,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以合乘提供者自我出行为前提的非专业运输行为。各市州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逐步制定相应的规定,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合乘分摊的出行成本仅限于燃料成本及通行费等直接费用,不得按时间或行驶里程计算,鼓励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对于私家车以共享合乘名义从事非法营运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