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出台《方案》:出城入园项目原址土地不得自主开发
大西北网9月22日讯 今日,记者从兰州政府获悉,兰州市力争利用5年时间,有序推进近郊四区工业企业,向兰州新区及远郊县区产业园区实施出城入园搬迁改造,实现产业集聚发展。为鼓励企业积极实施出城入园,兰州市政府日前出台企业出城入园搬迁改造实施方案明确了企业出城入园的四项鼓励性政策和未按期出城入园的流行现执行措施。 根据要求,2014年10月1日之后签订出城入园项目推进协议,启动实施出城入园搬迁改造的企业,原址土地一律不得自主开发,可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或者由市工业发展建设公司统一收储。企业向兰州新区搬迁,原址土地“招、拍、挂”出让收入的85%列支企业用于新项目建设;企业向远郊县区搬迁,原址土地“招、拍、挂”出让收入的76%列支企业用于新项目建设。近郊四城区内的高新技术、再生资源类企业和学校、医院、专业市场、物流园区实施出城入园搬迁改造,可参照享受工业企业相关优惠政策。 2014年10月1日之后,对于北车兰州机车等重大项目以及服务于城市、关系城市民生保障的重点企业向近郊四区范围内搬迁,如企业申请原址土地自主开发,须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由市出城入园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市政府研究确定。 此外,未按规定期限搬迁的企业不再享受出城入园优惠政策,延期搬迁企业原址土地出让金的返还按每年15%的比例递减。 列入搬迁改造范围的企业,市发改委、市工信委等部门对其原址土地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一律停止审批、核准和备案,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等部门不再受理相关申请。 逾期不搬迁企业享受的税收减免政策、困难企业补助、电价补贴等一律取消,各级政府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依靠租赁土地及厂房维持生存的企业逾期不搬迁的,由市人社局或企业所在辖区社保局核定其职工基本生活费后,租赁收入余额全部上缴市财政,作为全市企业出城入园搬迁改造资金统筹使用。 逾期不搬迁的高污染、高载能企业,有关部门可采取按最高限额征收排污费、拉闸限电等措施,督促企业搬迁。 搬迁改造企业新址项目总投资不得低于原址土地变性后政府列支资金总额,不足部分上缴市财政,作为全市出城入园搬迁改造资金统筹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