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政府出台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26.11.2014 17:17
本文来源: 工商局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为了降低准入门槛,方便全市各类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注册登记,激发社会创业活力,促进市场主体发展,根据省工商局具体要求,结合天水实际,市工商局在广泛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按照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起草了《天水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以天政发〔2014〕106号文件的形式下发,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天水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共13条。分别对制定目的、适用范围、登记主管机关、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进行了说明。此外,《办法》明确了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以及实施期限。核心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第四条第四款:“相关行政部门已对申请人住所(经营场所)核准的,申请人可凭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无需再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享有使用权的证明。”体现了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简化、便利化登记的特点。
二是第七条明确了各种不同情况下市场主体在进行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需要具备的条件,同时明确了对个别特殊情况的处理办法,使原则性和灵活性得到了较好结合。
三是第八条对“一址多照”进行了细化,适合我市实际情况,便于操作。
本文来源: 工商局
26.11.2014 1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