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出台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新标准

10.03.2016  09:39

  3月9日,记者从省公安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省公安厅近日出台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新标准。

  据省公安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在小城市和建制镇落户时,农业转移人口凭本人申请、房产证或房屋租赁证明、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的证明,在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在大城市、中等城市落户时,农业转移人口可凭本人申请、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的证明,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同意后,在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对于申领居住证半年以上的,可在建制镇、小城市、中等城市优先办理落户手续。经了解,此标准适合户籍在农村,但已经从农村迁移到城镇工作生活或在农村与城镇之间流动的农业转移人口,对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也同样适用。

  此外,我省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后,其“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利益分配权)与户口变动脱钩,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是否有偿退出“三权”,应尊重本人意愿,现阶段,不得以退出“三权”作为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的条件。(记者严存义 实习生刘自新 陈瑞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