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安厅出台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新标准

09.03.2016  21:34

甘肃省公安厅于2016年3月9日(星期三)下午3时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省公安厅出台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新标准。

为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甘肃省公安厅出台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新标准。

一、小城市和建制镇落户标准。农业转移人口凭本人申请,房产证或房屋租赁证明,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的证明在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二、中等城市落户标准。农业转移人口凭本人申请,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的证明,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同意后,在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三、大城市落户标准。农业转移人口在城区落户,凭本人申请,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的证明,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同意后,在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四、对申领居住证半年以上的,可在建制镇、小城市、中等城市优先办理落户手续。

五、对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后,其“三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利益分配权)与户口变动脱钩,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是否有偿退出“三权”,应尊重本人意愿,现阶段,不得以退出“三权”作为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的条件。

六、此标准适合户籍在农村,但已经从农村迁移到城镇工作生活或在农村与城镇之间流动的农业人口即农业转移人口,对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也适用此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