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不能让“假释”消解反腐的威慑力

28.08.2014  17:32

  各地检察机关坚持边查边纠,在对保外就医的三类罪犯重新体验的基础上,对违法违规以及条件消失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提出了检察意见,目前全国检察机关已建议将711名罪犯收监执行,其中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是76人。(8月27日央视)

  反腐败就是通过法律手段,严厉查处权力犯罪。而法律的威慑力,就是体现在对罪犯的惩罚力度上。对于贪官也一样,罪行暴露后,丢官弃职在这个时候都是无所谓的,只有当失去了自由,成了阶下囚,才会体会到犯罪的代价,才有利于吸取教训,改过自新。一旦“权钱”也能打开“牢笼”,换来自由,必将消解反腐败的威慑力,纵容权力犯罪的胆量,并大大折损社会正义。总之,“这边抓那边放”的司法腐败,会让反腐败的成果功亏一篑。

  实际上,出现“这边抓那边放”的司法腐败,只是权力腐败在不同领域的表现,也可以说是被免职官员“带病复出”“异地升迁”的升级版。如果联系后者来看违规假释,更能说明权力腐败的根深蒂固。从不少被免职官员“带病复出”“异地升迁”来看,因某种罪错失去权力的官员,总有一种力量在暗中“搭救”。这种说不清是兔死狐悲还是唇亡齿寒的“惺惺相惜”,总让人感觉有一条利益链的存在。在这股暗流之下,把“搭救”延伸到监狱,也不是很意外的事。

  当然,“这边抓那边放”的司法腐败,还包括了利益诱惑下的收买。落马贪官依托权力的余威,官场的根基,加上金钱的贿赂,要达成这种权钱交易并不难。但是,当人们看到,一个贪官的“越狱”,竟得到了“24个恩人”的相助,其中包括“来自司法行政监狱系统的11个,社会人员7个,看守所系统3个,律师2个,法院系统1个”,只能让人们在感到惊讶的同时,对司法体系深感忧虑。因此,也让最高检的《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显得意义重大。

  通常情况下,人们只看到法律惩罚罪犯的一面,往往忽略法律防止犯罪的儆效作用。其实,后者的意义也许更大。如果当人们对犯法的后果无所谓,那么,法律就失去了威慑力。反腐败对贪官的威慑力,最终也是体现在法律后果上。如果在“权钱”之下,开通了“这边抓那边放”的后门,即使反腐败重拳出击,结果还可能是“前腐后继”。因此,贪官用“权钱”逃避法律的惩罚,不仅仅是人民群众不服气、不解恨,而是消解了反腐的威慑力,减低了贪官的犯罪成本,增加了贪官以身试法的胆气。这无疑会让反腐败除恶不尽。

  诚然,面对现实,似乎已经无法用重申法律的尊严来制止违规假释,只有通过强化检察机关的监督作用,在程序上明确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才能起到制约作用。而在现行的制度设计上,检察院就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司法过程中起到互相之间的制约作用。因此,最高检的《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是一道令落网贪官头痛的“紧箍咒”。

  文/知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