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特大制售假农药案 首犯获刑9年 罚金60万元

20.12.2014  15:43

中国兰州网12月20日消息 (通讯员 张维军 记者 王万盈)12月19日,记者从会宁县检察院获悉,由该院提起公诉的陈某某、王某某、王某、陈某等人制售假农药案一审宣判。首犯陈某某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60万元。

2007年以来,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王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以虚构的南京华邦集团化工有限公司的名义,在未取得农药生产登记证、生产许可证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非法生产“包青天”、“红小孩”、“百草枯”等假冒伪劣农药,通过互联网、植保会做虚假宣传,并通过物流公司销售到全国各地。陈某某系该公司的负责人,王某某、王某负责生产、发货。2009年9月,被告人陈某加入南京华邦公司,并担任该公司的销售总监。2010年9月,在兰州召开的农资产品交流会上,陈某认识了白银某农化科技有限公司的白某,并取得其信任后,于2011年2月份将200桶“包青天”牌农药销售给白某。2011年3月5日,承包了白银农场有限责任公司一分场600亩耕地的被害人刘某,因春耕种植要使用地下杀虫剂,遂电话联系从白某处购得“包青天”牌农药164桶,刘某使用该农药后,致使其种植的360亩“早大白”马铃薯遭受严重病虫害,失去商品价值,损失达90余万元。经相关机构鉴定,南京华邦公司生产的“包青天”、“红小孩”、“百草枯”系列农药均为不合格产品。

2014年11月13日,该案由会宁县人民法院在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人陈某某辩称,其勾兑的农药原材料均来自于当地市场,他不知道自己生产的是假农药。

会宁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遂依法判处首犯陈某某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60万元;判处王某某、王某有期徒刑各4年,判处陈某有期徒刑3年,并分别判处3名被告人罚金4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