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农民想进城落户吗 租房政府给补贴 教育医疗都有好政策

17.12.2016  03:33
核心提示:省政府近日印发《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提出,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救助制度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将进城落户农民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各级政府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条件。   西部商报讯 (记者 李杨) 省政府近日印发《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提出,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救助制度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将进城落户农民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各级政府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条件。 ●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 《通知》明确提出,各级政府要将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后,其子女享受与现有城镇学生同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和待遇。落实统一的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等政策;扩大中职教育免学费范围,中职教育学生按国家标准享受免学费政策,对符合国家规定范围的农村学生发放助学金;实施学前教育免保教费政策,对在园幼儿按标准免除保教费。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要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和经费分担机制,按在校学生人数及相关标准核定义务、中职、学前教育中涉及学生政策的转移支付,实现相关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 ●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和住院救助标准 全省范围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全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住证持有人选择按城镇居民参保的,财政按参保城镇居民标准给予缴费补助,避免重复参保、重复补助。按照整合后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统一的报销方式和标准。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50种重大疾病省内异地结算的基础上,逐步推广建立城乡基本医疗异地结算机制,加快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实现跨制度、跨区域转移接续。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统一门诊和住院救助标准,统一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       农业转移人口跨县(区)落户城镇的,按规定对参保缴费人员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进行转移接续,各级财政按规定给予缴费补贴,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继续在原户籍地区领取相关待遇;农业转移人口在本县(区)落户城镇的,按规定在本县(区)内继续参保缴费和享受相关待遇,享受各级财政补贴。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将进城落户农民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各级政府要把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确保进城落户农民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政府提供基本住房保障的权利。住房保障逐步实行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通过市场提供房源、政府发放租赁补贴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承租市场住房。推进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面,逐步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覆盖范围,落实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等政策。此外,农业转移人口中符合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政策的,按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全省统一城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统一城乡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补助标准。       各级政府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条件。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后,在现阶段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愿将土地(草场)交回村委会的,应获得合理补偿;继续享有农村宅基地、地上房屋的使用和收益权,自愿退出的,由所在村集体收回,给予合理补偿;依法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统一经营林地收益分配权,自愿退出的,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实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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