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

10.11.2015  11:31

  农村劳动力转移:

  优先对2015年全市91个整村脱贫村中的农民进行就业技能培训

  鼓励农民工创业就业:

  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暂免征收营业税

  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

  建立居住证制度,居住证实行全市“一证通”。确保城镇常住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持居住证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公共卫生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等基本权利。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普遍对农民工随迁子女开放,与城镇户籍学生混合编班,统一管理。

  

  近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方案就加大农民工权益保障力度、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在城镇落户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措施。其中,方案提出,到2020年,农民工基本享受随迁子女教育、住房保障、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服务、文化生活、社区服务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努力实现28.8万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未落户的也能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

  农村劳动力转移:优先对2015年全市91个整村脱贫村中的农民进行就业技能培训方案提出,到2020年,全市要累计输转农村富余劳动力80万人次,年均转移就业16万人以上,其中,累计培训农民工10万人次,年均培训2万人;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并稳定增长,农民工劳动合同、职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险实现全覆盖。为达到这一目标,我市将按照精准扶贫的相关部署要求,优先对2015年全市91个整村脱贫村中的农民进行就业技能培训。方案还鼓励农民工申报职称,并适当放宽学历、论文、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等条件,畅通农民工职称评定渠道。

  方案指出,到2020年,农民工基本享受随迁子女教育、住房保障、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服务、文化生活、社区服务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努力实现28.8万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未落户的也能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

  鼓励农民工创业就业: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暂免征收营业税方案提出,要将农民工纳入创业政策扶持范围,运用财政支持、创业投资引导和创业培训、政策性金融服务、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生产经营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等扶持政策,促进农民工创业。要放宽农民工创业准入条件,对符合登记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当场核准办结。要促进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发展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农民工纳税人,暂免征收营业税。

  方案要求,各县区要整合创建一批农民工创业孵化基地、农民工创业园区、农民工示范性创业服务中心,并依托各地特色优势产业,大力发展“互联网+”和电子商务,帮助有条件的农民网上创业。

  全面打造“无欠薪”城市:开通农民工劳动争议仲裁“绿色通道

  方案指出,要不断健全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完善建筑领域农民工工作保证金制度,落实应急周转金制度,确保市本级300万元专项资金,建立健全联动执法机制,加大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行为的制裁力度。完善并落实工程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制度,建立“欠薪黑名单”制度,组织实施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整治行动,开通农民工劳动争议仲裁“绿色通道”。

  同时,方案要求,要实施农民工社会保险全覆盖计划,灵活就业农民工可以参加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季节性用工企业的农民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

  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居住证实行全市“一证通

  方案要求,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小的地区,可参照建制镇和小城市标准,全面放开落户限制;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区,可以对稳定就业的年限和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作出具体规定,但对稳定住所(含租赁)不得设置住房面积、金额等要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年限要求不得超过2年。

  方案指出,要建立居住证制度,对暂不具备落户城镇条件且在实际居住地城镇工作生活半年以上的公民办理居住证,居住证实行全市“一证通”。确保城镇常住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持居住证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公共卫生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等基本权利。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普遍对农民工随迁子女开放,与城镇户籍学生混合编班,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