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5月1日起施行

16.03.2015  02:35

  中国兰州网3月15日消息  《甘肃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对公开的财务活动及账目内容提出质疑,有权委托村务监督委员会或民主理财小组查阅审核有关财务账目。

  《办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的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管理,保护集体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是农村集体财务行为的主要责任人,对本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和财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办法》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开设一个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因特殊业务需要,可按规定开设专用结算账户,用于专项资金的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现金收入应当及时缴存银行账户,不得坐收坐支、白条抵库、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一事一议”筹集资金、项目资金、土地征收补偿费等有专项用途的集体资金,以及有特定用途的捐赠、资助和补贴资金,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土地征收补偿费实行专户管理制度,专户存储,专账管理。

  《办法》指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债权债务的核算与管理。建立债权债务登记簿,定期核对,积极催收应收款项,防止呆账、坏账发生。对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审查后核销。严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举债用于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发放村组干部报酬补贴。

  《办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形式、程序和内容,公开财务活动情况及有关账目,接受全体成员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对公开的内容提出质疑;有权委托村务监督委员会或民主理财小组查阅审核有关财务账目;有权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对财务问题进行解释或解答;有权逐级反映财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