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农村水利项目建设程序强化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甘水农水发〔2014〕378号)

30.09.2014  14:00
   

各市(州)水务局,兰州新区农林水务局,省景电管理局,省疏勒河管理局: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农村水利项目建设管理程序,简化审批环节和下放审批权限,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14〕34号)和《关于同步下放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权限加强部门协同监管的意见》(甘发改投资〔2014〕394号)等要求,决定调整部分农村水利项目审批权限,优化部分项目建设管理程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农村水利项目建管程序,提高工作效能

根据农村水利项目建设管理特点和各地实际,进一步转变职能、减少和下放部分审批事项、提高行政效能,加快项目前期工作。

1.农村饮水安全项目。总投资500-2000万元(不含2000万元)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权下放至市级水务部门。

2. 取消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大型灌溉排水泵站更新改造项目、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规模化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牧区节水灌溉示范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审批;上述项目年度实施方案(初步设计)除省级管理工程以外下放至市级水务、发改(农发)部门审批,报省级水务、发改(农发)部门备案。

3.小型农田水利项目。依托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或参照重点县管理模式实施的小型农田水利项目由县(市、区)水务、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组织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市级水务、财政部门审批,各项目县(市、区)组织实施;中央统筹土地出让收益资金用于小型农田水利项目由各项目县组织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各市(州)水务、财政部门审查,各县(市、区)批复实施。省级水利、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要求进行合规性审查。市(州)水务、财政部门负责将县(市、区)批复汇总后报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备案。

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建设实行“设计、施工总承包”建设管理模式。项目区所在县级政府批准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根据批复的建设方案组织招标并确定项目实施主体。为确保工程建设质量,项目实施主体应选择具备乙贰级以上灌溉企业资质等级的高效节水灌溉材料、设备生产企业。项目实施主体负责工程测量、设计方案编制(设计方案是指工程施工设计方案或按有关规定编制的实施方案、初步设计等)、材料设备生产、施工安装、工程试运行及群众的培训等工作。项目监理单位根据有关要求通过招标确定。

五小水利”工程、1-5万亩灌区节水改造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积极推行“先建后补,以奖代补”建设管理模式。项目申请人(初始申请人)按照计划管理和合同管理要求先行建设项目或部分工程,根据实施协议(合同)验收合格后,对所建项目或建设内容进行财政补助。“先建后补”项目建设内容必须在立项批复和计划安排的范围内。项目申请人在项目申报时对自愿实行“先建后补”方式要予以承诺,县级财政、水利部门对实施主体是否具备项目“先建后补”资金自筹能力和项目建设组织能力进行审查,并与实施主体签定工程建设合同(或协议),由项目申请人负责工程建设,工程建设执行项目监理制。

4.农村水利项目招投标等其他工作。项目招标工作严格按照《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备案实行分级管理的通知》(甘水建管发[2014]258号)要求执行。除中央统筹土地出让收益资金用于小型农田水利项目设计变更由各市(州)水务部门审查,项目县(区)审批外,其它项目设计变更由市州水务部门审批。农村水利项目验收工作由市州水务部门主持验收。省级水利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市县审批验收项目进行抽查复核和复验。

二、强化项目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农村水利项目建设管理程序调整后,各级水务部门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进一步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不断提高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有效开展。

一是精心部署做好承接工作。 各级水务部门要把下放审批权限、优化建设程序、减少审批环节作为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的重要任务,精心组织安排,将工作落实到具体责任部门和人员,建立完善的工作责任制,强化责任意识。市级水务部门要高度重视下放审批项目的承接工作,增强责任感和服务意识,认真组织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尽快熟悉和掌握有关农村水利项目审批程序,优化审批流程,精简申报材料,压缩审批时限;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对于技术力量薄弱的市(州),可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协助开展审查。各县级水利部门要周密配合,按照调整和优化的项目建设管理程序,积极做好项目申报和建设管理工作。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实施总承包后,要进一步强化项目建设中的监管和技术指导,确保项目建设质量。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依法规范项目审批和建设管理工作,杜绝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问题的发生,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确保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管理到位。

二是强化指导和培训工作。 各级水务部门要将各自的行政许可权限、职责、审批程序等相关内容及时向社会告知,为许可当事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防止出现工作断档、管理缺位的现象。省水利厅及相关单位要按照农村水利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和有关职责,强化对省管项目可研、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等审查把关,切实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投资效益。对已经下放或调整的职责要加强指导、检查和监督,决不得越俎代庖,更不能继续或变相行使审批权。同时,根据市、县两级水务部门承接行政审批项目的工作需要,及时做好承接和有关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各级人员依法审批的能力,适应新变化的审批工作要求,确保各项管理平稳、有序。

三是强化督查检查。 为确保农村水利各项工作正常运转,省水利厅将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对是否依法依规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是否超越职权、超期限办理、是否无故不履行、是否按要求备案等进行重点督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改正;对违规审批的单位,省水利厅将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和社会影响予以通报。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涉及省水利厅下放管理层级的农村水利项目,省水利厅不再进行受理。各级水行政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认真履行职责,做好项目审批承接和建设管理作。

 

 

                                                          甘肃省水利厅

                                                                         201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