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定调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重构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向何处去?此前有些专家主张私有化。而习近平总书记在9月29日会议上的表态,则给改革定了调,即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前提下的三权分置。
9月2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下称“中央深改组”)第五次会议召开。会议审议了
中央深改组组长习近平在会议上表示,现阶段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要更多考虑推进中国农业现代化问题,既要解决好农业问题,也要解决好农民问题。要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促使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
明确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
“三农”问题专家、四川省社科院副院长郭晓鸣向
“以前也说稳定所有权、搞活经营权、放开使用权,但并不明确。习近平提出了农村土地三权分置,为今后土地流转过程中更多的制度创新提供了空间。”郭晓鸣表示。
“现在各个地方正在探索的土地股份合作,农民以承包权成为股东,土地股份合作社可以得到更大的发展;同时也为现在探索的经营权抵押、担保、融资提供政策基础。”郭晓鸣认为,“越来越多的经营权会集中在新的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和企业里面,他们必然会利用经营权融资来支撑其生产经营活动。”
郭晓鸣认为,三权分置既不触动集体所有制的内核,又使土地流转规模、范围、速度得到大幅度提升。不过,习近平也表示,发展农业规模经营要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他强调了土地流转、规模经营“六不一严”的底线。
这就是不损害农民权益,不改变土地用途,不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能搞强迫命令,不能搞行政瞎指挥,不能片面追求快和大。对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要有严格的门槛,建立资格审查、项目审核、风险保障金制度,对准入和监管制度作出明确规定。
郭晓鸣表示,土地规模经营要根据各个地方实际情况,不能为规模而规模,在东北可以有几百亩、上千亩的流转,而在四川可能只有几十亩、一百亩的流转,都是合理的,都是与当地资源条件相吻合的。
早在2009年,郭晓鸣就对土地流转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了调研,其调研报告得到中央领导的重视。他还认为,工商资本进入农村土地经营是一个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这有它的比较优势,资本更大、技术能力更强,比如,在一些资金投入更高的品种方面,农产品(12.15, 0.75, 6.58%)的物流,发挥很重要的作用。但是,最理想的模式是工商资本和农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生产大户形成合作,不像现在单纯竞争性的关系。
重构集体经济组织
上述会议还涉及到另一个课题就是集体资产产权改革。习近平强调,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的目标方向,是要探索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明晰产权归属,完善各项权能,激活农村各类生产要素潜能,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营新机制。
郭晓鸣表示,这是在新的经济基础上重构集体经济组织。以前集体经济组织基本上空壳化,除了土地发包之外,跟农民没有多大关系。现在要让农民通过集体经济组织的重构来增加收入。
其实,现在一些发达地区,以及四川包括成都等地都在进行集体经济组织的产权改革。郭晓鸣说,习近平讲话透露出,集体经济组织不能任由其削弱瓦解下去,而是要重整雄风,重新建立发展基础,通过股权改革增强内部活力。
郭晓鸣说,一方面现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农民土地入股合作经营,仍然可以带来农民收入水平的提升。另一方面,虽然集体经济组织是薄弱的,但是相当一部分集体经济组织仍然有它的资产,一部分是资源性资产,比如土地、林地、水面等,一部分是经营性资产,比如门面、厂房,都可以产生经营性收入,但不管是哪种,现在面临的问题是,权是虚置的,跟农民利益关系是很薄弱的,所以一个基本的前提就是要明晰产权。
习近平也强调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要探索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发展壮大集体经济。试点过程中,要防止侵吞农民利益,试点各项工作应严格限制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我国农村情况千差万别,集体经济发展很不平衡,要搞好制度设计,有针对性地布局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