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重新修订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近日,记者从甘肃省财政厅获悉,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提高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使用效益,甘肃对2011年制定的《甘肃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办法》对中央财政补助和省级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申请与分配、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市县建设、财政部门根据各地实际需要,按规定时间提出年度危房改造任务和补助资金申请及实施方案。省住建厅会同省财政厅在申报基础上,参考上一年度各地农村危房改造任务落实、政策执行、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结果,确定各市县年度农村危房改造任务。
专项资金的分配采取因素测算和定额标准分配两种方式。因素测算法适用于中央补助资金,重点向改造任务重、贫困程度深、工作绩效好的地区倾斜,分配因素主要采用各地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存量、财政困难程度、工作绩效和相关试点工作开展情况等指标。定额标准法适用于省级补助资金,省财政厅会同省住建厅依据各地农村危房改造任务,按照相应补助标准计算分配下达。
从使用范围看,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集中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危房改造,以及农村集体公租房建设等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农村困难群众基本住房保障支出。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等与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无关的支出,不得在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
为确保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顺利实施,《办法》规定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支付给农户的资金,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按比例足额支付到农户“一折统”账户,支付时间不应晚于竣工验收后30日。全省各级财政、建设部门应严格按规定使用补助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不得向补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