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再次提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标准
05.01.2016 18:39
本文来源: 新华
近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自2016年1月1日起,酒泉市将再次提高全市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标准。再次提标后,集中供养标准将达到每人每年6514元,增幅达30%,其中,至2015年,肃北县五保集中供养标准已达到了每人每年9000元,分散供养标准达到了8000元。
据了解,酒泉市2015年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5014元,其中,省级补助每人每年3514元,市、县两级补助每人每年1500元。2016年,酒泉市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标准在上年每人每年5014元的基础上,市、县区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年3000元。这次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提标增加资金,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市、县区两级财政按比例分担。肃州区按市、区5:5的比例分担,其他县市按照2:8的比例分担。(周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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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1.2016 1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