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实行新农合分级诊疗制度 150种病种“越级”不报销

30.03.2015  10:49

  原标题:我市实行新农合分级诊疗制度

  150种住院病种“越级”不报销

   中国甘肃网3月30日讯  据兰州日报报道 (首席记者 刘晓芳) 从今年1月1日起,我市全面实行新农合150种住院病种分级诊疗制度。日前,记者从市农合局获悉,该制度实施三个月以来,全市各级新农合经办机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参合农民进行报销补偿,进一步实现了病人、医生、资金三个下沉,这一核心理念,同时为提升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节约农合资金提供了有力保障。

  符合病种不设起付线

  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从2010年实施市级统筹以来,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为进一步有效缓解参合农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充分发挥新农合补偿政策的监督和调节作用,按照省卫计委相关规定,我市从今年1月1日起,全面实行新农合150种住院病种分级诊疗制度。

  记者从市农合局获悉,对于符合分级诊疗病种诊断或首次就诊的新农合参合患者,建议首选在乡(镇)卫生院、新农合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对乡(镇)级别医疗机构首诊无法诊治的再转入县级医院诊治。

  我市分级诊疗补偿政策规定,对于诊断符合分级诊疗病种者,在相应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不设起付线,实际住院费用在定额标准内的,参合患者只需按照自付限额标准交纳自付部分费用,其余部分由新农合资金支付;实际住院费用若超出定额标准的,超出部分全部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承担,新农合资金按照支付限额标准拨付补偿金,参合患者按照自付限额标准交纳自付部分费用。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分解收费等方式向患者收取额外费用,增加患者负担。

  越级诊疗今年只报定额的50%

  据悉,对暂未纳入分级诊疗的病种,市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普通住院报销比例补偿。

  对于符合分级诊疗病种诊断的新农合患者原则上只能在兰州市内相应级别的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不得越级诊疗。执意要求转诊并经过医疗机构、新农合管理机构审批同意转诊的分级诊疗病种患者,新农合资金2015年按照该病种在转出医疗机构定额标准的50%报销,2016年按照20%的比例报销,2017年不予报销。

  市农合局有关负责人对这个规定进行了进一步解释。他说,例如某病种在乡镇卫生院定额标准为1000元,转诊到县级及以上级别医院的病人,无论产生多少医疗费用,2015年新农合只报销500元,2016年报销200元,2017年则不予报销。而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擅自外出就诊患者新农合资金不予报销。

  据悉,目前,市农合局正积极接洽有关技术部门,试图搭建起一个监督平台,对于越级诊疗违规报销的行为进行扣罚。

  外出务工者应首选临近县乡医院

  按照规定,出兰州市外外出务工、求学、长期在参合地以外居住和在参合地以外危、急、重症入院的分级诊疗病种参合患者,不得越级直接到省、市级医疗机构就诊,应在当地同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同时于3日内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区)合管机构电话登记备案。出院后持在外务工、居住、就读等证明和其他住院资料,到户口所在乡镇卫生院报销,补偿按分级诊疗付费标准执行。未登记备案、证件不齐全或越级诊治的,新农合资金2015年按照该病种在转出医疗机构定额标准的50%报销,2016年按照20%的比例报销,2017年不予报销。

  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出问题,市农合局特别提醒广大外出务工人员,在就诊住院时,不要直接去省、市级医院,应首先在临近县(区)级公立医院或乡(镇)级医疗机构住院,对县(区)级公立医院无法诊治的,按照首诊医生建议有针对性选择上级医院住院治疗,因为同一类疾病县(区)级医院比省(市)级医院花钱少、报销比例高、个人自付费用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