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三权”与户口变动脱钩

10.03.2016  02:58

    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后其“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利益分配权)与户口变动脱钩。

    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是否有偿退出“三权”,应尊重本人意愿,现阶段,不得以退出“三权”作为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的条件。此标准适合户籍在农村,但已经从农村迁移到城镇工作生活或在农村与城镇之间流动的农业人口即农业转移人口,对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也适用此标准。

    【本报讯】3月9日下午,省公安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就省公安厅为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出台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新标准进行通报。

    此次颁布的新标准中,对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标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小城市和建制镇落户标准:农业转移人口凭本人申请,房产证或房屋租赁证明,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的证明在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中等城市落户标准:农业转移人口凭本人申请,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的证明,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同意后,在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大城市落户标准:农业转移人口在城区落户,凭本人申请,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的证明,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同意后,在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对申领居住证半年以上的,可在建制镇、小城市、中等城市优先办理落户手续。

    新标准中提及的小城市是指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下的城市。中等城市是指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城市。大城市是指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城镇包括城区和镇区: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镇区是指在城区以外的县人民政府驻地和其他镇,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与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不连接,且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区域及农场、林场的场部驻地视为镇区;乡村是指本规定划定的城镇以外的区域。

    同时、新标准中提及农业转移人口具备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也有明确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