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行骗两名被告人一审领实刑

30.06.2015  02:20

    兰州晚报讯(记者许沛洁)冒充北京市药监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财政局等国家工作人员,以受害人所买药品为假药,国家回收假药并补偿部分费用为由,欺骗受害人首先交纳手续费,随后继续实施诈骗。昨日,七里河区法院公布该案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两名被告人实刑。

    被告人李如月,男,1988年出生于河北省涿州市,无业。被告人蔡加齐与李如月同岁,也是河北省涿州市人。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3月,被告人蔡加齐加入李某甲(在逃)推销治糖尿病药品的电话购物公司(未注册)。同年11月,在蔡加齐的介绍下,被告人李如月与郭某甲(在逃)也进入该公司,后李某乙、李某丙(均在逃)相继进入该公司。2013年6、7月份,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冒充北京市药监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财政局等国家工作人员,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欺骗兰州市七里河区的被害人徐某甲,称徐某甲曾购买的“降糖药慕容贴”系假药,国家要对购药者予以补偿,需要交纳手续费、税金等,并继续推销假药“藏糖宁”、“平糖王”骗取被害人徐某甲的财物。2013年8、9月份公司解散后,被告人李如月、蔡加齐伙同郭某甲继续冒充北京市药监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财政局国家工作人员,谎称被害人徐某甲购买过的“藏糖宁”、“平糖王”等假药已被依法查封,以要对被害人予以补偿,需要交手续费等为由通过网络电信方式设局取得被害人徐某甲信任后,被告人李如月多次骗取徐某甲现金37.7万元,并与被告人蔡加齐及郭某甲多次骗取徐某甲现金10.86万元。后被告人蔡加齐、李如月将10.86万元现金平分。

    受害人徐某甲报案后,2014年4月18日,公安人员在河北省涿州市双塔区将被告人李如月抓获,后在涿州市清凉寺区凯旋门小区将被告人蔡加齐抓获。二人相继被押解回兰。

    七里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如月、蔡加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其中,37.7万元系被告人李如月单独骗取,10.86万元系和蔡加齐、郭某甲共同骗取,其诈骗数额应以总额计算,遂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如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蔡加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